【导读】当事人已经构成逃逸的,仍定逃逸情节,但是,又无妨碍其事后自首的认定;关键是在法院量刑时,自首情节的从轻减轻是在逃逸加重量刑基础上的从轻减轻处理。具备自首或者犯罪情节的,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惩罚。
交通肇事逃逸自首认定
《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该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按照《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也该当视为自动投案:
(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意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恶行为的;
(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该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察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该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责任,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惩罚以及从宽惩罚的幅度。
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惩罚。
交通肇事逃逸自首时间
肇事逃逸自首时间没有具体规定既可所以犯罪事实察觉以前,也多是犯罪事实被察觉之后。关键在于犯罪分子须自动投案。
交通肇事逃逸自首的惩罚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惩罚: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保险公司一般会将交通肇事逃逸作为商业险免赔的事由。所以交通肇事逃逸不仅有加重刑罚,还将导致商业险难以索赔,甚至无法得到赔偿,因此,交通肇事后切忌逃逸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获得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该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惩罚。
交通肇事逃逸尚未组建犯罪的,该当按照其违法行为酿成的损害后果和具体情节进行处理。对于交通肇事逃逸后又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违法行为的,如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免予吊销驾驶证的惩罚,但其惩罚仍应按照《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交通肇事逃逸自首后能取保候审吗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早提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而对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逃逸司法解释
《 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 》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该司法解释强调认定逃逸的行为应同时具备主观客观要件,客观方面为逃离现场,同时又强调交通肇事的主观罪过,即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的行为。
一、主观上
从主观上看,逃避法律追究不是肇事者逃逸的唯一目的。实践证明,肇事者逃逸的目的至少有两个,一是逃避救助伤者的作为责任,二是逃避法律追究。甚至有的肇事者是以逃避救助责任为其主要目的。因此,在逃逸的目的上,将救助责任撇在一边,只强调法律追究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
二、现场的紧急情况
从现场的紧急情况看,法律不该当只注重追究肇事者的责任,而不注重救助伤者的性命。当发生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后,眼见伤者血流如注,危及生命,作为肇事者,是该当先救助伤者,还是该当先去自首,不逃避法律追究呢?显然,正确的回答只能是先救助伤者。因为救助伤者刻不容缓,追究责任缓之不妨。因此,当肇事者逃跑的时候,他首先背弃的是救助伤者的作为责任,其次才是不逃避法律追究的责任。况且,就两种责任的重要性而言,显然也是前者大于后者。
三、惩罚与救助的逻辑关系
从惩罚与救助的逻辑关系上看,法律也不该当把追究责任放在首位。前文已经指出,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身负两种责任,一是救助伤者的责任,一是接受法律惩罚的责任。为何要救助伤者?是为了恢复伤者的健康,维护人权;为何要惩罚肇事者?是因为他造成了伤害,侵犯了人权。可见,追究法律责任的目的正是因为造成了伤害。既然如此,就不能为了追究法律责任而耽误救助伤者。否则也就失去追究法律责任的实际意义。
四、社会关注的焦点
从社会关注的焦点看,也不应将追究逃逸者的法律责任放在首位。众所周知,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出现的社会问题。该问题一出现,立即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社会关注的焦点恰正是肇事者不救助伤者而不是逃避法律追究的问题。
五、刑法原理
从刑法原理上讲,也不应重点考虑追究逃逸的法律责任问题。这是因为,一般情况下,刑法只把犯罪后不逃避法律追究(自首)的行为作为从轻惩罚的情节,但不把犯罪后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作为加重惩罚的情节。交通肇事罪同其他犯罪一样,尤其同其他过失犯罪一样,不应把犯罪后的逃跑行为作为加重惩罚的理由。刑法第133条之所以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加重惩罚,立法本意在于督促肇事者救助伤者,而不在于督促肇事者不要逃避法律追究。
相关问答
【问】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
【答】以下8种情况将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一、明知发生交通事故,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三、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责任,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四、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五、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体式格局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查询造访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问】交通肇事逃逸该定什么罪?
【答】交通肇事罪。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此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惩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问】肇事逃逸是不是终身禁驾?
【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组建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肇事逃逸就是终身禁驾,自首只是量刑时可以从轻惩罚,但自首不是免除终身禁驾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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