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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管所:交强险赔偿案例四则

发布日期:2023-01-28 09:46:47浏览量:634
【交管所】

【导读】交强险赔偿案例有哪些?按照交强险的赔偿法范围还有赔偿金额来看,最高的时候受害人和受害人家属可以获得近110000的保险金额,再加长进行的医疗还有精神赔偿,这样一笔钱对于受害人和家属来说是一种安慰,同时也可以尽快的帮助缓解受害人家庭和肇事司机之间的紧张气氛。

交强险理赔案例一:醉酒驾车不理赔

2011年6月29日晚8时50分许,王先生参加完聚会后驾驶自己的捷达车往家赶。在经过一个路口时,不小心与一辆自行车产生碰撞,造成骑车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先生醉酒后驾车上路行驶,是导致涉案交通事故的主要过错,负事故的主要义务,自行车负事故的次要义务。在依法对王先生进行处罚的同时,经交警调解,王先生赔偿骑车人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一万三千余元。事后,王先生带着相关资料到自己的交强险所属的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时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

虽然保险公司向王先生解释了相关的条款,但王先生依然无法理解,一纸诉状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对原原告双方所提交的申诉、答辩材料进行了仔细的审阅,并到交警部门提取了相关资料。经慎重的研究后,按照有关条款做出了如下判决:原告醉酒驾驶的行为是对人对己极不负义务的违法行为,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法律义务包括经济损失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依照《 机动车交通事故义务强制保险条例 》第22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交强险理赔案例二:出借没有保险的车辆,车主承担连带义务

村民老张的摩托车没有投保。一日,邻居小李外出,老张好心将车子借给他,结果将一名小学生撞伤。法院判决老张、小李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9万元,并承担连带义务。

法官评析:我国的交强险条例规定,投保交强险属于法定义务。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在发生事故时,受害人能从保险公司处获得赔偿,从而保护第三者利益。同时,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的,受害人可以请求投保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义务。所以,机动车必须投保交强险,对自己和他人都尽到一份社会义务。

交强险理赔案例三:交强险变更,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承当保险义务

王某从张某处购得二手车一辆,双方办理了车辆所有权转移,但未办理交强险合同的变动手续。保险期间,王某驾车产生交通事故,致刘某残疾。刘某诉至法院,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保险公司以王某未办理交强险变动手续,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由,予以拒赔。

车辆所有权产生转移,设定于该车辆上的交强险保险利益依然有效,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动手续实在不是拒赔的法定理由。保险公司应该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义务强制保险条例》(下称《交强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义务强制保险合同变动手续。”

按照《交强险条例》第十条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义务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不能拒绝。同样,为了保证机动车交强险合同的连续性,投保车辆的所有人变更也无须保险公司同意,所有人办理变动手续,保险公司无权拒绝。

因此可知,车辆所有权人到保险公司办理交强险合同的变动手续,只是法律规定的例行手续,实在不一定导致合同的失效。即使按照《交强险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车辆所有权人变更,属应当告知的重要事项。但保险公司拒赔,必须先解除交强险合同,依照《交强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公司如要解除交强险合同,得先告知车辆所有权人,在车辆所有权在规按期限依然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在未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依照《交强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义务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义务。”

因此,保险公司仅以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动手续拒赔的理由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

交强险理赔案例四:无证驾驶致人死亡,保险公司要承担赔偿义务

2007年3月28日,郭某驾驶一辆轻型自卸货车与骑自行车的王某相碰,造成王某当场死亡。经温州市交警部门认定,郭某所持驾驶证系他人所有,郭某负事故的全部义务。
此前,该车已于今年年初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义务强制险,保险期间为2007年1月15日至2008年1月14日。
于是,王某父亲将保险公司等告上法庭,请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三者义务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义务。

保险公司在庭审中认为,本事故的肇事者未取得驾驶证,按照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义务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产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义务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虽然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义务。但是,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是两个概念,该规定并没有免除保险公司人身伤亡赔偿的义务。

法院一审讯决,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应向原告赔偿王某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计5万元。

问题解答

【问】甚么时候用到交强险呢?
【答】凡是对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义务,都是交强险赔偿范围。在产生车祸之后必然不要逃逸,首先需要的是报警,安抚伤者,保护现场,因为你事故产生之后的行为,直接关系到交警给你的定性,而保险公司是否赔付,也需要看交警的定性,比如说事故之后逃逸,强险也不会赔付。

【问】交强险赔偿的额度是多呢?在甚么范围?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产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义务,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义务时,无义务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义务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义务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问】二手车交强险不过户可以吗?
【答】(一)若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交强险有“随车”原则,除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况外不得解除交强险合同。也就是说,二手车在交易后,交强险自动转到新车主名下,这种情况,是可以不办理交强险的过户。
(二)若没有交强险没有“随车”原则,即不会自动转到新车主名下的话,就需要及时办理过户,新车主在进行办理相关手续时,必然不要忘了将交强险更换到自己的名下,以防止日后理赔上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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