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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离婚判决书范文(精选8篇)
不准离婚判决书范文 第一篇
最快的离婚方式是办理协议离婚,离婚手续当天就可以办理完毕,协议离婚的具体法律程序是:
第一步:对子女、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合意。可以自己写或聘请律师代书一份离婚协议,或者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协议书,双方签字或盖章。
第二步:到婚姻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件和离婚协议书,要求离婚
第三步:办理相关手续,领取离婚证。
第四步:领取离婚证后,不能再起诉离婚,但对婚内财产没有分割的部分(或离婚时一方故意隐瞒的财产起诉分割。
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可以达到尽快离婚的目的,离婚协议属于双方自愿协商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所以最好能咨询专业的婚姻律师以免在不知不觉中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不准离婚判决书范文 第二篇
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路财满街财经中心x号楼xx室。电话:136610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路财满街财经中心x号楼xx室。电话:1371798XXXX。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2009)朝民初字第06XXX号民事判决,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2009)朝民初字第06XXX号民事判决;
2、依法改判不准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原告与被告因家庭生活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属于典型的认定事实不清。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而在原审诉讼中,被上诉人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双方存在《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感情破裂的情形,就主观的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并准予双方离婚,显属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认为双方并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理由如下:
1、在本案当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自由恋爱,具有较好的婚姻基础。
双方婚前系同一单位的同事,虽在不同的部门,但联系较多,因人生观、价值观相同且有共有语言,加上双方都是从事教育工作,对对方有更多的理解和照顾,在被上诉人参加考试期间,上诉人也给予了较好的安慰和支持。在经历了一年多的了解后,两人都认为对方就是自己可以依靠一生的幸福伴侣,就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上述事实,被上诉人在原审《民事起诉书》中明确予以认可,客观的说双方的婚姻基础比较牢固。
2、双方婚后感情较好,被上诉人在原审《民事起诉状》中的理由不能成立。
上诉人婚后对被上诉人关心呵护,体贴入微,并在工作和学习中对被上诉人给予了充分的理解和最大限度的支持。在生活中也尊重了被上诉人回民的生活习惯,上诉人尽到了做丈夫的责任。在上诉人的一审答辩状中,具体的细节作了详细的陈述。
3、双方完全具有和好的可能性。
上诉人与夫妻关系的现状是虽有微小矛盾但在能够宽容、能够解决的范围内,远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确已破裂的程度。加上双方的女儿尚未成年,离婚会对孩子的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只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能够相互体谅,共同用心去经营婚姻家庭,相信双方定会重归于好。
(二)、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与事实不符。对上诉人提供证据证实的夫妻共同债务不予认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上诉人在一审诉讼中,明确表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完全有和好的可能性,不同意离婚,根本就未与被上诉人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另外,上诉人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借债十一万,并用于购买车辆和孩子上学,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而原审法院在判决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姻关系的同时,对债务不予处理或者驳回被告的诉讼请求,显属认定事实不清。
(三)、原审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准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属于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
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离婚案件中,双方均无感情破裂的任何一种情形,法院在查明事实部分也未做任何阐述,原审不顾案件基本事实,直接适用《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九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应依法改判。
综上所述,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本着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为孩子能够健康快乐的成长,并充分考虑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感情现状,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改判不准予双方离婚。
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xx年xx月xx日
不准离婚判决书范文 第三篇
关于吴小瑞诉闫银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叶民一初字第846号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吴小瑞,女。
委托代理人董付宇,叶县城关法律事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闫银涛,男。
委托代理人李新卓,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小瑞诉被告闫银涛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xx年5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小瑞及其委托代理人董付宇,被告闫银涛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新卓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xx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在被告家只住7天。原告于20xx年2月份外出打工,于20xx年4月份回到娘家居住至今。由于原告对被告婚前情况了解不深,婚后才知道受到媒人和被告的欺骗,且被告不务正业,对原告漠不关心,经常生气、吵架、打架。由于被告的过错,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曾于20xx年9月22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xx年10月13日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判决后原告至今住娘家。现原告与被告实在不能继续生活下去,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请求:1、请求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前财产各归各有。
不准离婚判决书范文 第四篇
原告:刘定群(又名刘定琼),女,生于19xx年3月5日,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东升镇福乐村1社。
委托代理人:曾宪德,骆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者。
被告:王正勇(又名王三娃),男,生于19xx年12月18日,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东升镇福乐村1社。
法定代理人:陈碧清,女,生于19xx年10月24日,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不识字,务农,住东升镇福乐村1社(系被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肖顺城,四川营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涂刚,四川营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告刘定群诉被告王正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及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xx年正月经王正全介绍相识恋爱,19xx年腊月15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19xx年4月20日补办了结婚证。19xx年2月16日生一子, 名叫王亮。19xx年修建了四排三间一楼一底砖混木楼楼房,房屋两侧各修了偏搭瓦房一间。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我们的婚姻属父母包办。婚后,夫妻感情不和,加之被告从不履行其当丈夫和当父亲的责任,长期争吵、打架。我和被告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据此,特诉请人民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我抚育,被告依法承担孩子的抚育费,并依法分割家庭共同财产。
不准离婚判决书范文 第五篇
赵明瑞与王保青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南召马民初字第003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明瑞,女。
委托代理人宋学??被告王保青,男。
原告赵明瑞与被告王保青离婚纠纷一案,20xx年1月7日本院受理,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婚前对被告缺乏了解,婚后才发现其脾气暴躁,常为琐事对原告拳打脚踢,且赌博成性、夜不归宿。为此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书生效后至今原、被告一直未在一起生活。现原告再次起诉,诉请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用。
被告辩称,为了小孩,不同意离婚。婚前被告供原告上学花费2万元。若离婚小孩应随被告生活,小孩抚养费加上供原告上学花费,原告应支付给被告5万元。
原告提交的证据是: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结婚证。3、未孕证明。4、(2008)南召城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原告曾起诉被告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原告再次起诉符合法律规定。5、郑多华、赵国振、赵国钦、赵云国四人的证言和南召县崔庄乡后湖学校出具的证明,均说明原告第一次起诉被判决不准离婚后至今原、被告一直未在一起生活。6、南召县崔庄乡后湖学校出具的证明一份,内容是原告系该校职工,月工资1113元。用以证明婚生男孩随原告生活有利于其成长且原告有抚养能力。
不准离婚判决书范文 第六篇
离婚判决书生效证明模板不准予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法院离婚判决书的模板法院不判离婚怎么办,给律师说您多费心律师办理收养手续买卖合同纠纷子女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离婚判决书查询,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离婚判决书范本模板导读:本文离婚判决书范本模板,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 和分享。东莞安镇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
二、本案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二审刑事判决书样本 崇明区律师 高级合伙人 执业2021年 咨询我 你好,关于上述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样本专题为您提供最新最全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样本相关法律知识,以及提供全国各地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样本律师在线为您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
不准离婚判决书范文 第七篇
邱炳月诉张仲群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商民初字第342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邱炳月,男。
委托代理人王建霞,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仲群,女。
原告邱炳月与被告张仲群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6月1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炳月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建霞、被告张仲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xx年农历1月,经人介绍原、被告相识,19xx年2月2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一起生活时间短,夫妻感情极差。19xx年农历9月13日生一女孩,取名邱X;19xx年农历2月6日生一男孩,取名邱XX。从20xx年起,双方开始分居。20xx年8月11日原告曾向贵院起诉离婚,贵院考虑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判决不准离婚。但领到判决书后,双方继续分居,夫妻关系没有改善。两人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子女的抚养及财产的分配依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判决书范文 第八篇
关于陈会杰诉黄凯磊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叶民一初字第716号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陈会杰,女。
被告黄凯磊,男。
原告陈会杰诉被告黄凯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xx年4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会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凯磊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xx年10月,原告与被告结婚。20xx年3月婚生一女,取名黄齐齐。双方婚后由于感情基础不好,在外打工分居,很少相处。被告长期不尽夫妻义务,为摆脱精神痛苦,原告曾于20xx年3月8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判决不准离婚。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再次起诉。诉讼请求:1、请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黄齐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3、婚前财产各归各有,婚后财产依法合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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