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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检验设备购置制度范文(精选6篇)
粮食检验设备购置制度范文 第一篇
一、学习制度
1、加强职工教育,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
2、每周一、周五集中学习,学理论、学政治、学业务,凡在机关人员必须全部参加。
3、各工作人员要充分利用业余时间自学。
4、鼓励干部职工参加各类成人函授教育(包括党校、电大等能够取得学历的),单位报销50%的学费。
二、会议制度
1、局机关全体会议由局机关全体人员参加,由局长主持,政秘科通知并记录。
2、局务会议由各科室负责人以上领导参加,由局长主持,政秘科长负责通知并记录。
3、局长办公会议由副科以上领导参加,由局长主持,政秘科长通知并记录。
4、根据业务需要,由科室提出意见,领导批准后,随时召开有关业务会议。
5、所有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准时到会,不得迟到早退,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须向主要领导请假。
6、保守会议秘密,所议事项在未公布前不得向外泄露。
三、财务管理制度
1、认真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
2、财产及办公用品统一由财务科购置、管理、调配使用。
3、新购置财产设备必须进行财产登记,并在票据上附财产入库单方可报销。
4、财产保管要对各房间的财产设备进行造册登记,定期清点,损坏、短少要负责修复、赔偿。
5、把好现金收付关,报销票据先由经办人签字,经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付款。
6、一般性开支由主要领导同意后即可办理,大型开支由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
7、财产设备报废、处置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
四、考勤管理制度
1、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
2、机关实行签到制,上下班必须签到。
3、工作人员请假都要填写请假条,经批准后交考勤人员登记,请假期满后,要按请销假程序及时销假,凡既不续假又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者,以旷工论处;不履行请销假手续以旷工论处。
4、请病假7天以上需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一月以上病假,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会诊证明。
5、请假程序:干事请假,3天以内由科长批准,3天以上7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7天以上由局长批准;科长请假3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由局长批准;副职请假由局长批准;局长请假由县政府领导批准。各工作人员请假,要及时安排顶替人员,保证工作正常进行。
6、工作人员子女嫁娶,可享受5天假期,直系亲属丧葬可享受15天假期,岳父、岳母丧葬可享受5天假期,上述假期均以正常出勤计发工资,以净工作日计算,不含休息日和节假日,一次性使用。
7、考勤结果与干部职工的年度责任奖考评挂钩,凡迟到、早退全年累计达30次的,旷工一次超过7天或全年累计超过15天的,年度责任奖考评扣实得分的20%;迟到、早退全年累计60次以上的,旷工一次超过15天或全年累计超过30天,年度责任奖考评扣实得分的50%;迟到、早退全年累计90次以上的,旷工一次超过30天或全年累计超过60天的,不参与责任奖考评。旷工期间的工资一律扣除。
五、差旅费管理制度
1、下乡补助:临时下乡每人每天4元,长期(半年及半年以上)下乡每人每天2元。
2、出差补助:市内出差每人每天补助10元。市外出差每人每天补助18元。
3、住宿费按实际住宿天数凭住宿发票报销。
4、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食宿由会议组织单位统一安排、费用自理者,按照食宿票据或会议票据实报实销。
5、出差人员要本着节俭的原则,一般不准乘坐出租车。
6、出差人员乘坐火车连续乘车12小时以上或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可以乘坐卧铺,如未乘坐卧铺可发给乘车补贴,具体标准为特快车按票价的50%,直快或普通客车按票价的60%,新型空调特快车按票价的30%补贴。
粮食检验设备购置制度范文 第二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市级储备粮油规模,由市政府根据《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结合全市城市和农村应急的需要确定。主要用于调节全市粮油供求总量,稳定粮油市场,以及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需要。粮权属市政府,收购、轮换计划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联合下达。
第二条市级储备粮油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办法,实现“管理科学、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节约费用”。
第三条市级储备粮油应储存在保管技术强、管理水平高、交通方便、吞吐灵活的粮食企业。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市级储备粮油的综合协调工作,规划市级储备粮油总体布局;审核认定市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的资格;制定市级储备粮油轮换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和检查市级储备粮油的库存数量、质量、统计和安全工作;协助市财政局管理市级储备粮油的费用、利息。
第五条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市级储备粮油规模,负责将市级储备粮油费用、利息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按照省级储备粮油费用标准,按时将储备粮油费用、利息直接拨付给承储企业在农发行开户的存款帐户,并监督财务执行情况。
第六条市农发行根据市级储备粮油收购、调运、轮换计划和每一批次入库成本,及时、足额发放信贷资金,负责贷款的信贷监管,配合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搞好储备粮油监管。
第七条具备粮油质量监督检验资质的单位,负责市级储备粮油质量检验及监督,检验费用由承储企业承担;承储企业是市级储备粮油管理的责任主体,按规定做好储备粮油购进、存储、轮换、动用等环节的工作,确保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和储存安全。
第二章储备粮油的购入
第八条购入市级储备粮油,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农发行组织、监督承储企业按市场价格公开采购。
第九条收购市级储备粮油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中等以上的新粮。储备粮油入库后,须经市发展和改革局指定有资质的质量监测单位检验,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确认为市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必须健全统计、财务会计、保管和分仓帐务。
第十条市级储备粮油入库成本,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纪委(监察局)、市财政局、农发行、承储企业等根据市场采购价格和有关费用按批次核定。
第十一条市级储备粮油的贷款,由承储企业,按批次入库成本向农发行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内的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市级储备粮油利息由市财政承担。
第三章储备粮油的储存
第十二条市级储备粮油的储存遵循“合理布局、规模存放、产销统筹”的原则,原则上存储到储藏能力强、管理规范、交通便利、吞吐灵活的常规储备库点集中管理。
第十三条承储企业必须具备安全储粮条件、具有专业技术人员和粮情检测设施,原则上为取得省级储备粮油存储资格(含中央储备粮油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
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负责执行市级储备粮油收购、储存、轮换、销售等业务规范和政策;
(二)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储备粮油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及业务管理规定,执行市级储备粮油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仓房常年达到“四无粮仓”标准,保管期间采用科学储粮方法,市级储备粮油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粮油卫生标准;定期检查粮情,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上报。
(三)对市级储备粮油实行分品种、分年限、分地点、分货位储存和管理,做到“一符”(账实、账账相符)、“三专”(专人、专账、专仓)、“四落实”(数量、品种、质量、地点);
(四)定期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报告粮油库存情况,按轮换办法规定及时申请轮换;
(五)执行国家有关统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保证报送的市级储备粮油相关资料数据真实、准确;
(六)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七)未经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农发行同意,不得变动市级储备粮油储存地点和仓房;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油。
第十五条存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油的数量;
(二)在市级储备粮油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三)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和仓间;
(四)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等造成市级储备粮油严重不宜存或变质;
(五)以市级储备粮油对外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四章储备粮油轮换
第十六条市级储备粮油轮换按《市市级储备粮油轮换实施细则》执行。市发展和改革局每年应按照市级储备粮油入库时间、批次、品种及时安排轮换。储存年限指标以粮油生产收获年份计算,稻谷2——3年、小麦3——4年,对储存条件差的取低值,储存条件好的取高值,轮空期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七条储备粮油轮换,以粮油理化品质监测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标准。根据理化品质检测结果,对不宜存粮油,必须进行轮换,对宜存粮油,品质控制指标已接近不宜存标准并已达到储存规定年限的,也要进行积极轮换;对虽已达到储存规定年限但理化品质指标符合储存标准,仍可继续储存的,可适当延长储存时间。
第十八条市级储备粮油轮换前必须经具备粮油质量监督检验资质的单位检测。如果检测品质符合轮换的要求,由承储企业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轮换申请,并附上品质检测结果。经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农发行联合下达方可轮换。
第十九条市级储备粮油的轮换,由承储企业提出轮换申请,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农发行按照所储存粮油的入库时间下达轮换计划和轮换方式,承储企业按照计划组织实施。轮换后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农发行负责验收。
第二十条市级储备粮油轮换实行品种、数量不变,以实际入库成本(含收购费用、正常损耗)入账,以当年相同品种新粮与库存旧粮等量兑换的实物方式进行,市财政负责轮换发生的价差损益。轮换费用按省级储备粮油费用标准包干补贴,超支不补。轮换期间的利费照常拨付。
第二十一条市级储备粮油轮入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向市农发行申请;农发行根据轮换计划及时安排资金,贷款规模按政府审定的当批次入库成本确定,实行购贷销还、全程监控、封闭管理,保证新粮及时入库;利息随当批次贷款规模调整,由市财政局负责。
第二十二条每一批次市级储备粮油轮出产生的盈余,充实粮食风险基金。产生的亏损,由粮食风险基金支付,不足时由市财政全额弥补。
第五章储备粮油的动用
第二十三条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提出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后,联合下达出库计划,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监督承储企业实施。
第二十四条除特殊用途安排外,销售市级储备粮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原则上采取公开竞卖。
第二十五条本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油: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公共事件;
(二)市场粮油价格异常波动、粮油供应紧张,需动用市级储备粮油进行高抛低吸、平抑粮价,稳定市场;
(三)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经批准动用市级储备粮油发生的价差亏损由市财政全额弥补;发生的价差收益充实粮食风险基金。
第六章损耗与损失
第二十七条承储企业要及时核实、上报市级储备粮油储存中的正常损耗、损失。
第二十八条市级储备粮油损耗分定额内损耗和超定额损耗。定额内损耗的处理参照中央储备粮油核定。超定额损耗由企业自行承担。市级储备粮油产生人力不可抗拒损失由承储企业及时报告发改、财政、监察、审计及农发行等部门,经上述部门核实后,由财政局将其粮油净损失部分据实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粮食风险基金不足时,由市财政全额弥补。
第七章储备粮油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市级储备粮油保管费补贴,按同期省级储备粮油保管费用标准执行,由市财政局每季末月20日前向承储企业在农发行存款账户预拨,年终结算。
第三十条市级储备粮油发生的贷款利息、费用补贴,由市财政局每季末20日前直接拨付给承储企业,年终结算。
第八章储备粮油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农发行择优选定承储单位并签订委托承储合同,承储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承储企业要按规定编制并及时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农发行报送市级储备业务的财务报表。
第三十三条承储企业要建立市级储备粮油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准确反映承储企业储备的储备粮油品种、库点,确保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定期检查粮情,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上报;承储企业法定代表人每月进仓普查1次,企业分管领导每月进仓普查2次,并在粮情检查登记表上做好检查记录备查。市发展和改革局每季度至少普查1次粮油库存,并将库存数量、质量、钱粮对应、财务管理等情况报市政府和抄送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联合每月普查1次粮油库存。财政、工商、卫生、质监、物价等部门按《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赋予的职责履职到位。
第三十四条要依法加强市级储备粮油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行使下列职权:
进入承储企业对市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对市级储备粮油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调阅市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对粮油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查;
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农发行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市级储备粮油油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处理。发现市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取消承储资格、调整储备计划。
第三十六条承储企业对各级粮食、财政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扰、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七条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农发行要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油的各项管理制度,定期核实库存;承储企业要加强对储粮库点的日常管理,完善业务手续,规范操作程序。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及相关部门要采取定期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管,确保数量、质量和收购资金的安全,以及各种补贴费用到位。
第九章奖惩制度
第三十八条经检查,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给予承储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直至撤销承储资格。
(一)未做到专仓储存或储粮仓房质量不符合要求;
(二)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改变储存库点和仓房;
(三)出入库手续不全;
(四)未按要求建立专账、专卡、专牌、和库存实物台帐,或实物台帐未按规定时间传送;
(五)入库粮油质量不符合市级储备粮油规定的质量标准;
(六)正常储存未采取科学保粮措施;
(七)未按要求检查粮情或粮情检查记录不全及伪造纪录;
(八)检测设备、仪器不齐备或发生故障不及时修理而影响粮情检查;
(九)未按规定时间和指标检测粮油品质;
(十)仓储管理达不到“四无粮仓”标准;
(十一)未按规定定期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报告粮油储存、质量情况或出现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
(十二)库存管理责任人未按规定办理离任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经检查,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对有关责任人追究经济责任,直至取消承储资格。对其中造成损失粮食数量在5000公斤以上或损失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事故、情节较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或法律责任。
(一)因管理不善,发生坏粮,造成损失;
(二)未按规定及时推陈储新,造成储备粮油品质劣变;
(三)发生自然灾害时抢救不力造成损失扩大。
第四十条凡违反本办法,由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令其改正,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套取的财政补贴全额退还;给银行贷款造成损失的由财政偿还后,再由财政向承储企业追索,并给予其承储单位和主要责任人处分。
(一)擅自动用、挪用市级储备粮油;
(二)虚报、瞒报、拒报库存数量和质量;
(三)擅自改换储备粮油品种、质量等级;
(四)隐瞒有关事实、拒绝检查或对检举人打击报复。
第四十一条各管理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行使监督检查职责,或监督检查不力,知情未报告、未处理或处理不及时,而造成库存管理发生上述问题的,要给予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经考核,对于认真执行本办法、库存管理规范的储粮单位和个人,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和财政局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储备粮油的管理、监督及相关工作,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农发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粮食检验设备购置制度范文 第三篇
为提高管理水平,实现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确保储备粮帐实相符,质量良好,存储安全,不断降低储粮管理成本,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安全保粮领导小组,主任对粮食安全保管工作负总责,实行岗位责任制,一级抓一级,所有库存粮食安全的保管,按仓号逐一落实到每位责任仓保管员。
二、粮食储藏管理过程中,应认真贯彻“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本着“安全、卫生、经济、有效”的防治原则,积极开展“一符四无”百分考核活动,达到“四无”粮仓98%以上。
三、入库的粮食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中等以上标准,并坚持做到“不同等级、不同品种、新粮与陈粮”分开储藏。
四、粮情检查制度
(一)定期检查:保管员对负责管理的粮食实行危险粮天天检查,半安全粮三天检查一次,安全粮食七天检查一次,所有粮仓按规定配齐电子测温装置,并使用微机检测粮情,每周检测一次,发放到每一个保管员,将检查结果完整准确的填写《粮情检查记录簿》上,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全面检查:每月由单位分管领导组织仓储人员对库存粮食进行定期全面检查。
五、对库存的粮食,应根据不同季节和粮食品种储存方式,采用不同的保粮技术,对度夏的粮食采用“双低”或“三低”储存法,利用熏蒸设备对虫粮进行处理;冬季可利用机械通风设备进行降温处理,夏季可减少熏蒸次数,降低粮食的污染,相对提高粮食质量,降低保管费用。
六、严格熏蒸杀虫审批制度,采取科学方法,提高杀虫效果,根据检查粮情的虫情、虫种、密度大小,准确计算用药量,建立熏蒸记录档案。
七、保管员要做好出入库手续管理工作。有关帐卡、凭证填写要规范、完整。及时、准确、真实的填报库存报表。对出库的粮食,按照规定如实填报损溢报单,对不同仓号、不同货位的粮食损溢不能相互冲抵。
八、做好环境卫生清理工作及储粮害虫的防治工作,对仓内外卫生定期清理及检查,对环境、仓内外定期消毒,为安全储粮打好基础。
粮食检验设备购置制度范文 第四篇
为加强企业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理顺粮食出入库流程,经库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出入库手续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粮食出入库
首先企业法人接到中央储备粮北京顺义直属库及大兴区粮油总公司开具的粮食出入库单后,及时通知财务科登记,由财务科以书面形式开具粮食出入库内部通知单通知储备,储备接到通知后,安排仓位号、出入库地点,安排好作业工人,通知机电检查好出入仓的机械设备是否处于良好状态,如有问题及时修理,由储备保管会计按财务科通知内容给地磅开具出库通知单,由地磅负责过磅,由化验室负责粮食出入库的检验工作并开具检验单。
1、数量确认:粮油出入库数量已过磅数为准,保管区片以过磅小粉条结帐,储备保管会计从地磅拿回保管会计联,财务会计和统计从地磅拿回会计联、统计联,并以此为结算凭据,每天出入库的数量第二天十点以前必须出结果。
2、粮食出库:粮食出库时,当外部车辆来我库拉粮时,必须有货主的签字,留有身份证复印件,当没有业务员时,要求货主把拉粮车号以传真形式传到储备部,确认无误后方可出库。
3、粮油出入库的检验:当粮油出入库时,化验室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不合格粮食不准入库,合格后开具检验通知单给地磅,并由储备配备取样人员,化验室及时从地磅取回检验报告单做好留存凭据。
4、工人作业质量:当粮油出入库时,保管区片责任人必须在场负责工人作业质量,工人作业完成后必须做到活完底净,按要求合格后方可签字,否则出现返工现象由区片自负。
5、地磅:负责出入库的过磅工作,要做到准确无误,保存好各种单据,要经常检查地磅的完好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6、样品:当出入库所需样品须送市粮所检验时,区片所取样品首先要到库化验室检验,合格后再送市粮检所。
7、送市局的粮油出入库结算单及各种报表要认真核对,做到准确无误,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上报。
二、调运
1、当粮食入库以火车运输来粮时,储备要及时通知调运科,包括火车车皮传真号、数量、每车件数,当火车到达后及时通知储备,由储备安排工人卸车,当火车卸下后,调运科以书面形式通知储备化验室进行检验,包括来粮地点、站台号、火车号、吨数、件数,化验室接到通知后,及时取样化验,合格后填写检验单给储备部通知入库,储备部应及时安排汽车入库。
2、当粮食出库走铁路时,储备要把出库总数量和需用火车车皮数通知调运科,由调运科到铁路报请车皮,车皮到库后再由调运科通知储备安排工人装车。
粮食检验设备购置制度范文 第五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方储备粮食仓储管理,提高仓储管理水平,确保地方储备粮食在仓储环节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食,是指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储备,并按计划进行轮换的用于调节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和应对局部应急状况的粮食。
前款所称粮食,包括稻谷、小麦、玉米及其成品粮食以及大豆和食用植物油等。
第三条从事本市地方储备粮食仓储活动,开展相关行政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地方储备粮食仓储业务指导和执法稽查工作。区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及权属储备粮食所在库点的地方储备粮食仓储业务指导和执法稽查工作。
第五条承储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等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控管理制度,规范仓储管理及相关业务,按照“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原则对地方储备粮食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库点管理
第六条承储企业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第七条市级储备异地储备须储存于承储企业(含控股企业)自有库点。区级储备原则上应在本区范围内储存;在本区仓储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可适当储存于本市其他区库点。
第八条承储库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交通便利,至少具备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或三级及以上公路中任何一种,与库区距离均不超过1公里(洞库除外);
(二)周边无污染源、危险源,不得新设影响地方储备粮食正常储存保管的场所和设施。避开低洼水患区,库点内部分区合理、环境整洁;
(三)市级储备原粮单个承储库点完好仓容4万吨以上,区级储备原粮单个承储库点完好仓容1万吨以上。平房仓单仓(廒)的容量原则上万吨以上,万吨以下,食用植物油罐单罐的容量原则上万吨以上。
(四)仓房、油罐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上海市粮食储备仓库技术管理规范》《植物油库建设标准》等要求。储备成品粮的仓房,应达到低温或准低温仓要求;
(五)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库(罐)方式、粮油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粮食装卸、输送、清理、计量、储藏、病虫害防治等设施设备和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洪、防雷、防冰雪等设施;
(六)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粮油质量、储存品质必需的基本仪器设备和场所,能够检测粮油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
(七)具有与地方储备粮食储存保管任务相适应,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相应知识和技能的仓储管理、质量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人员应为本单位在职职工;
(八)地方储备粮食仓储、财务等各项业务数据能够通过信息系统与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平台互联互通,实现地方储备粮食各项业务信息化管理。拥有完好的监控设备,实现库区内监控全覆盖,监控录像保存时间30天以上;
(九)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承储库点应报所在地区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有变化的应实时更新。
第三章出入库管理
第十条承储企业应制定地方储备粮食出入库规范流程,并严格执行。按规定期限完成地方储备粮食出入库,并及时、准确向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实际出入库情况。
第十一条地方储备粮食入库前,承储企业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对相关仓房、油罐、设备、器材、用具进行检修、清洁和消毒灭虫,使之符合粮油入库和储存的要求。
第十二条地方储备粮食出入库时,承储企业应对粮油质量进行检验。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地方储备粮食出库,应当由具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测。出入库的地方储备粮食应当符合规定的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地方储备粮食出入库应当准确计量,制作计量凭证。计量人员应当确保出入库粮油数量真实、准确。
第十四条不同品种、不同收获年度、不同性质的地方储备粮食要分仓(罐)储存,按货位及时制作“库存粮油货位卡”,并将卡片置于货位的明显位置。
第十五条地方储备粮食出入库应当凭据齐全,及时登记账目,保证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十六条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储备计划,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食,不得擅自串换品种,不得擅自变更储存仓房。
第四章储存管理
第十七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食储存管理制度,鼓励应用先进适用的绿色储粮技术,延缓地方储备粮食品质劣变,降低粮油损失损耗,防止粮油污染。
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地方储备粮食账务管理,做到实物、专卡、保管账“账实相符”,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账账相符”。
第十九条承储企业应当确保地方储备粮食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
(一)储存地方储备粮食的仓房和油罐应在仓(罐)外醒目处设置地方储备粮食专牌,同一库点内专牌的设置方式要统一,储存其他性质粮油的仓房和油罐不得使用地方储备粮食专牌。如需调整地方储备粮食专仓(罐),及时报粮油权属同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承储企业应当在地方储备粮食入仓前,指定保管人员专门负责粮油进出仓及保管工作,对相关账卡簿记载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对保管期间粮食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负责;
(三)承储企业应当对地方储备粮食建立专门的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实行专账、专卡管理。库存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准确记录、及时更新货位卡和有关账目。储存周期结束后,保管总账和分仓保管账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存档期5年以上。承储企业负责人对全部库存粮油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负责。
第二十条承储企业对承储库点应当做好外来人员的管理工作,与库区内各项业务不相关的人员及车辆不得随意进入库区。粮油储存区应保持清洁,并与办公区、生活区等区域进行隔离。在粮油储存区内开展活动、存放物品,不得对地方储备粮食造成污染或对储存安全构成威胁。
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应当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置储存损耗。其中原粮自然损耗定额为: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过;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储存12个月以上的,不超过(不得按年叠加)。
第五章仓储设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仓储设施主要包括仓房、油罐、罩棚、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机械设备等生产设施及生产附属设施。
第二十三条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或维修改造的地方储备粮食仓储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或者变更用途。确需调整或改变用途的,承储企业应事先向库点所在地区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由区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向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功能不降、先建后拆”的原则,负责统筹协调重建,确保满足储备安全需要。
第二十四条承储企业参照粮油仓储企业仓房(油罐)编号相关规定对仓房(油罐)编排号码,配备必要的仓储设备,建立健全设备使用、保养、维修、报废等制度。
第二十五条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对仓储设施、贵重质量检验仪器设备等使用和安全情况的日常检查,并建立检查档案。
第六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承储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执行《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和《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事故防控方案和应急处理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整治,加强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机械、电气、登高和化学药剂熏蒸作业等,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库点消防设施完备,消防器材完好。机修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上岗。储粮化学药剂应存放在专用的药品库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对药剂和包装物领用及回收进行登记。进行熏蒸作业的,应制订熏蒸方案,并报库点所在地区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在熏蒸操作时,应在熏蒸仓房外设立警示牌和警戒线,粮仓熏蒸期间,应在关闭好门窗的基础上,仓外悬挂熏蒸警示标识,并安排专人值班,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熏蒸作业区。
第二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做好防火、防盗、防洪、防雷和防冰雪等灾害防护工作,及早做好相关准备。
第二十九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值班、夜间巡逻、门卫、出入库人员登记、粮食和物资出入库管理等制度。
第三十条地方储备粮食发生损失、超耗等储存事故或承储库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承储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处置,避免损失扩大,并立即向库点所在地区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区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1小时以内向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储企业,由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一)粮食收购入库、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不落实,检测仪器不齐全或发生故障不及时修理而影响粮情检测的;
(二)未按要求检查粮情或粮情记录不全的;
(三)未执行保管专账专卡、库存台账、统计报表制度,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信息,情节严重的;
(四)不同品种、不同收获年度、不同性质的粮食未分开存放的;
(五)在收购、储存、出库等过程中存在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隐患,违反熏蒸、气调、有限空间等专项作业规范,危及人员生命安全的;
(六)擅自拆除、迁移、非法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和改变粮油仓储设施用途的;
(七)库区内缺少监控设备,监控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或监控内容缺失的。
第三十二条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选择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储存地方储备粮食: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及以上储存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执行轮换计划或保管不善,造成粮食霉烂变质的;
(三)发生自然灾害,抢救不力造成损失扩大的;
(四)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食的;
(五)经营台账、统计报表造假,虚报库存的;
(六)拒绝检查或对检举人打击报复的;
(七)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情形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要求的。
第三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储企业,由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协调相关部门进行严肃查处:
(一)串换、倒卖市、区级储备粮食的;
(二)用政策性粮食对外抵押、质押或向担保公司担保的;
(三)在收购、储存、出库过程中存在虚购虚销、以陈顶新、转圈粮等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不执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查制度,规避监督检查致使不合格粮食进入口粮市场的;
(五)发生粮油储存事故、安全生产事故,隐情不报,弄虚作假,涉嫌犯罪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以内”,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粮食检验设备购置制度范文 第六篇
建立设备器材管理台账,分类做好编号、收发工作;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盘点;设备器材应分类、整齐摆放在器材库内,小件器材存放在储物柜。
一、粮油保管器材购置入库程序
1、粮库凡需购置粮食机械设备或物资器材,必须提出申请报告,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批准后,方可购置。
2、新购置的机械设备和物资器材入库时,粮库保管人员应对机械设备和物资器材的数量、规格、型号、配件、技术资料和性能等进行验收,查验是
否符合合同规定或批准文件,并建立机械设备和物资设备保管台账。
二、机械设备日常管理与使用
1、新购置的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应在一周内组织机械保管等人员认真学
习《使用说明书》,熟悉操作规程,了解注意事项。
2、机械保管员应在一周内建立机械设备保管总帐和机械设备使用情况明细帐。
3、建立机械设备档案管理制度。凡涉及机械设备购置、使用、维修保养、报废等相关资料均应归档存放。主要包括购置报告、批复、验收单及设备使用说明书等,档案要管理规范,便于查阅。
4、机械设备按输送、搬运、清理、通风、环流熏蒸等类别分类编号存放。非使用期间,机械设备原则上不露天存放。使用期间,应备有蓬布或其它防雨、防晒措施。
5、机械设备原则上不对外借用,特殊情况下,需经主任批准后,方可借出。
6、现场使用时,应由熟悉操作规程的专业人员操作或指导使用,防止由操作不当损坏机械设备和出现安全生产事故。
三、物资器材日常管理与使用
1、新购置的物资器材入库,保管人员应于当日建立物资器材保管总帐。
2、物资器材存放,应按品种、规格、用途等分类,基本实现货架式管理。
3、物资器材出入库应做到进出有据,出库时应分别填写《物资器材出库单》或《器材装具出库借条》,并由粮库主任批准,相关责任人签字。
4、所有物资器材未经粮库领导批准,不准私自外借。
5、每月对物资器材进行一次全面盘点,达到帐帐、帐物相符。
四、机械设备维修和保养
1、根据仓储和轮换工作需要,制定机械设备保养和维修计划。按照“清洁、润滑、紧固、调整、防腐”的原则与“例保、一保、二保”三级保养的制度,做好维修与保养工作。
2、应定期(每年中修、二年大修一次)对机械进行检查、修整、清理,各种机体的磨损和机件损坏,应及时更换,保证机械的技术性能。
3、机械运行作业时,使用人员要跟班作业,发挥耳听、眼看、手摸的直感作用,发现问题及时检查、调整和排除设备故障。
4、机械使用维护人员必须做到“四不”(即:不擅离工作岗位、不盲目蛮干、不违章作业、不使设备带病运转)。“四查”(即:作业前检查调试、运行中巡回检查、停机间隙逐台检查、停机库房全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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