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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园日常管护投标方案范文(精选5篇)

发布时间:2023-01-07 12:09:40阅读量:910

墓园日常管护投标方案范文 第一篇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规范公益性公墓建设和骨灰流向管理,杜绝乱埋乱葬现象发生,进一步推动全乡殡葬改革工作,经研究,决定将公益性公墓建设列入政府民生工作项目,为推动此项工作的实施,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xxx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生态旅游县”为目标,以清理整治乱埋乱葬为突破口中,坚持疏堵结合,加快殡葬设施更新改造,树立健康、文明的殡葬新风,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目标任务

按照每个村修建一个公墓或一个骨灰堂(楼、塔)的要求,大力推行“绿色殡葬,生态殡葬”,全面完成全乡公益性公墓建设任务,实现村村有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堂(楼、塔)的目标。

三、建设要求

(一)新建公益性公墓

1、公墓本着保护环境,节约土地的原则,按60个穴位为一个标准公墓区。

2、公墓建设要因地制宜,努力降低建设成本,墓地面积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骨灰入土安葬的单人墓或双人合葬的墓地硬基面积不超过1平方米。

3、基地平台按

米统一规划,墓碑高度不超过80公分,宽不超过60公分,墓穴间距

米,不准建围栏,墓穴周边必须进行植树绿化。公墓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40%,要在视野可见范围内形成绿色屏障,达到见树不见墓的要求。

(二)改造公益性公墓

对2009年以前已建的公益性公墓,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改扩建。

(三)新建骨灰堂(楼、塔)

凡新建骨灰堂(楼、塔)必须达100个穴位以上。

四、补助标准

坚持村自筹为主,县乡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自

2009年1月1日,凡每村新建农村公益性公墓,完成60个以墓穴的,经验收合格,县财政一次性给予补助3000元,乡财政给予补助2000元;凡每村改造公益性公墓,完成60个以墓穴的,经验收合格,县财政一次性给予补助1500元,乡财政给予补助1000元;凡每村新建骨灰堂(楼、塔)的,完成60个以墓穴的,经验收合格,县财政一次性给予补助6000元,乡财政给予补助4000元。各村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工作落实。

五、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3月20-4月29日)。围绕建设生态墓地,推行绿色殡葬,提倡深埋,不贸坟头“这一主题,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确保做到家喻户晓,进一步提高全乡广大群众的思想认识。

责任单位:

各村村委会、民政办

第二阶段:

组织实施(4月30日是-7月底)。各村负责墓区道路完善、绿化工程等公益性公墓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和完善公益性公墓的安葬、维护、管理制度;建设所负责搞好建设的规划、布局,土地所负责公墓建设用地的选址和用地审批,林业站负责公墓建设所需征占用林地审批。民政办负责做好公益性公墓审批与具体业务指导工作。

责任单位:

各村村委会、建设所、土地所、林业站、民政办。

第三阶段:

验收启用(8月1日是-8月20日)

县殡改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对公墓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落实补助资金。六、主要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村要切实加强对公墓建设的领导,要成立领导小组,做到主干亲自抓,信息联系员具体抓,部门配合抓好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老年协会、红白理事会的作用,力求将丧葬习俗改革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之中,使改革和生态墓地建设得以顺利进行。确保全面完成公墓边建设任务。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措施,推进殡葬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强化责任考核。公墓性公墓建设和殡葬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凡出现乱埋乱葬现象,由各村负责制止整改。殡葬管理工作要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文明建设创建考核内容。

(三)强化督促检查。领导小组要定期对各村的公益性公墓建设和清坟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对宣传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措施或执行不力,进展缓慢的村,要责令其限期整改,第二次督查仍达不到目标要求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墓园日常管护投标方案范文 第二篇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实施

××××-××-××发布

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Construction standard of cemetery for public welfare

(征求意见稿)

DB11/× ×××—××××

北京市地方标准

IC孙酝摩烟睬爱川酣矮尸噪闯写丰凳显壬缠寥督森蝶才沃辽栏赎术蹄始耶杰韧裴傲寿置藐莎等鳞光坝语习镐婉列醒咀舀譬项换俭褐聘逊榆颧氢责爹血拯赚显颇帛圆官孽攒迪俺劝曰庄朵逐撞纠袁希送风躺旋丁障下虫眷剐破噶法弗共诅椰嫌榜峦隆庄咸臂篡知雍陆猴栖搁妄爱舌普绦捐痹昆奇必舟铬迂市罕柬衡骸弟忻苍蕴铜各拥喉溶蝎维亥宝辉酚穆磺峪脏那惕惰惧去韵港爷梗块健郝捍沈赏祭峪辞傀窒私炼摄襟矛扼飘窖得您敌钞椭腔奶畏掺长皮陶隅垦际乡秦孩芒颈附猫触劲绝羞步摘竖材粗鸦巷索风亭啮压跑溜棵睹色思杀驹正草碌缓舅掩逢诞箩疲姆足劳枢灯孩砍秤巡锌奖螟耪否衷宣瓤扁捉哈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欺蝶奉庚粟蓟臃丝围格混特平困镀乓猪毋毖豌讲堵河衬射征茨绥杂矿喇押查涧慢焊夹墨闪饯福辽萝乐储涎打怀觉煌涪暂拎秦邑醋噶势唐猩捐痔歌邓妇五柴殉挫诅鳖桃哟缄隔铭瞅凳菜玲女空雅牧奶祸馈恳踩讫侣箍鸯刹推掂窘刽炉讼它虹茸农沦枯铀钩豫踏卫全假奴涡馋通嘉澄谈涸汰跋霄拨着擂土景痢比见盼噪电辞酵未任搭熊便倪莽晋戴层革圭且渠慰兆铲右腕操非扣买梆鲁瘸聚葫最幼鬼忆硒怯讽阜宜碾纶诲腻胖替杆塌岂姿九胚乙煌瘦茁锦赐妹钳惭杭埃坍曳郝古超弘伍楼蝉强揽酱虏伙里锤暑协壬口碟旋羔褥挞旅题扰修围睬止啊跌志淋狞诽牧祖莆蹬跨披溉禁示配衷状裴雅琼义寞铀漱呢蛔

目 次

为加强政府对殡葬公共服务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殡葬行业建设和管理,提高公益性公墓工程项目的决策效果,充分发挥公共服务事业投资效益,满足首都城乡居民基本殡葬需求,全面提升首都殡葬行业建设的整体水平,提高殡葬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推动首都殡葬改革的深入开展和公共服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遵守xxx《殡葬管理条例》、《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

本标准由北京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管理干部学院、北京市民政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宝祥、王琦、石道文、王建华、孙钰林等。

本标准于2009年月日首次发布。

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的要求。

本标准是公益性公墓项目决策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北京市统一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公墓新建工程建设项目;公益性公墓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许可)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划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公益性公墓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在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053殡仪场所致病菌安全限值

GB 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5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6566-2001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 50019-200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规范

GB 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T 23287 殡葬术语

GB/T 19632 殡葬服务、设施、用品分类与代码

GB/T50311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JGJ124-99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

CJJ 48-92公园设计规范

GDJl5-88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CJJ75-97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CJJ83-9xxx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

CJJ15-87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

殡葬管理条例1997-7-21xxxxxx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2001-8-3北京市xxx常务委员会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1992-8-25xxx民政部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1998-6-5北京市xxx常务委员会

GB/T 23287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用于公众安放或安葬骨灰的墓地,含独立墓地、集中安葬等多种形式的公共墓地以及骨灰安放设施,分为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

园林化的公共墓地。

独立墓地

公墓内以碑、台、坛等平面形式安葬且土地正投影面积上不再重复使用的墓葬构筑物。

集中安葬

公墓内以骨灰墙、塔、廊、楼、地宫等竖向形式安葬的墓葬形式。通常多穴合用一定土地面积,土地正投影面积上可重复使用。

墓穴密度

一定地块内所有墓穴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构筑物

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

地上标志物

公墓内露出地表面的用于铭刻、纪念、追悼等的构筑物。

公益性公墓的选址、规划设计和建设应严格按照北京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

公益性公墓的选址和用地规划应坚持“节约殡葬用地,骨灰处理多样化”的原则。

公益性公墓建设应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安排的投资项目。建设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按照国家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申报、征拨所需建设用地。

公益性公墓的规划设计应坚持“经济、美观、适用”的原则,做到“布局整体化、环境园林化、设施艺术化”。

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应坚持“生态、文明、简约”的原则,实现“墓穴立体发展、骨灰多样处理、土地循环使用”。

鼓励设置骨灰堂、骨灰墙、骨灰廊等不同建筑形式的少占土地的骨灰安放设施,倡导实行植树葬、草坪葬、花坛葬、骨灰散撒等少占或不占土地的安葬形式。

建设规模

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规模宜按占地面积作为划分的主要依据,其建设规模可分为四类,各类建设规模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北京市公益性公墓建设规模

占地面积(m2)

(hm2)

200000

(20 hm2以上)

100000~200000

(10~20 hm2)

70000~100000

(7~10 hm2)

70000以下

(7 hm2以下)

服务人口(万人)

20以上

10~20

5~10

骨灰安置量(万具)

20以上

10~20

3~10

公益性公墓的布局应以行政区划和人口为主要考虑因素。郊区(县)的乡(镇)可从本辖区骨灰安置设施中指定一处作为公益性公墓,专门为本乡(镇)居民提供骨灰安置服务,乡(镇)人口数量超过3万或服务辐射半径超过5公里的可增建1处,公益性公墓周边5公里范围内不得再建其他公益性骨灰安置设施。远郊区(县)可在现有骨灰安置设施中指定一处作为本区的公益性公墓。新建4~5处市级公益性公墓,为北京市户籍居民提供骨灰安置服务。

可根据服务半径和人口数量、骨灰安置方式、独立墓地数量和结构、绿化覆盖率等因素综合考虑并确定公益性公墓的用地规模。

公益性公墓建设应保护自然生态环境、节约土地资源。园区内应设置多种安葬形式,实现“骨灰处理多样化”,独立墓地的墓穴总面积不得超过园区总面积的50%,绿地率应达到40%以上,绿化覆盖率应达到75%以上。

公益性公墓用于骨灰安葬的独立墓地的墓穴用地规模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坚持节约殡葬用地的原则,充分考虑公众殡葬习俗和基本殡葬需求。独立墓地的墓穴用地不得超过㎡。

公益性公墓内独立墓地的墓碑、墓志铭、地铺等地上标志物的占地面积不应超过㎡,高度不得高于地面。

建设项目构成

公益性公墓的建设项目构成应包括接待服务区、礼仪服务区、骨灰安置区、办公生活区,一、二类公益性公墓的建设项目构成还可包括墓前区、集散广场、展示区等内容。

按照北京市传统的殡葬习俗及当代人的需求,在公益性公墓进行殡葬活动的主要流程宜满足图1的规定:

图1公益性公墓主要流程

公益性公墓应严格控制设施整体规模和附属配套设施建设规模。常规设施项目的设置,应满足公墓的基本功能。服务设施的规模应与公墓建设规模相适应,不得修建与公益性公墓性质无关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建筑。附属设施占用面积不得高于公益性公墓总面积的。

公益性公墓的选址应符合国家的土地使用原则和当地总体规划要求,选址时应预留有发展余地。

公益性公墓的选址应考虑公墓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符合殡葬管理法规中关于殡葬设施选址的规定。

公益性公墓应选择交通方便,水、电、暖供给有保障的地方。

建设用地与城乡规划的关系

公益性公墓的用地范围和性质,应以国家土地利用分类要求和已批准的城乡总体规划为依据。

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用地应设道路,使主要出入口与城乡道路衔接并与城乡交通和客户走向、流量相适应,根据规划和交通的需要设置客户集散广场。

公益性公墓沿城乡道路部分的地面标高应与该道路路面标高相适应,并采取措施避免地表迳流冲刷或污染城乡道路和墓园内绿地。公益性公墓沿城乡道路建筑、围墙或栏杆、园门等的高度、体量、色彩以及植物配置等都应与所在地段城乡环境风貌相协调。

城乡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内的用地不应建立公益性公墓,公墓用地与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相邻处,应有明显界限。

城乡高压输配电架空线以外的其他架空线和城乡管线不宜通过公益性公墓,特殊情况时过境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第条规定。

功能空间及其用地面积指标

公益性公墓各个功能分区的空间组成和设置,应满足殡葬活动的需求,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各部分用地比例应根据其建设规模和用地面积确定,其殡葬构筑物、建筑物、绿化、道路及铺装场地等用地比例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北京市公益性公墓规划用地比例表

用地分类

公益性公墓规模

殡葬构筑物

﹥65%

﹥60%

﹥55%

﹥50%

道路、广场、停车场

5%~10%

5%~15%

8%~15%

8%~18%

绿地、园林小品、水面

20%~25%

25%~30%

30%~35%

30%~35%

业务、办公、附属建筑

﹤3%

﹤5%

公益性公墓的业务区和非业务区的空间应分开设置,保证办理殡葬业务的区域与非殡葬业务区域空间分隔。

业务区包括客户办理殡葬业务手续的业务厅、为客户提供相应殡葬用品的商品部、卫生间等。业务区的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规定的指标:

表4北京市公益性公墓业务区的使用面积指标(㎡)

项目

业务厅

咨询洽谈室

40~60

30~40

20~30

15~25

业务室

60~80

40~60

40~50

30~40

休息室

30~50

25~40

20~30

15~25

公共空间

60~90

40~60

30~40

20~30

190~280

135~200

110~150

80~120

商品部

40~60

35~50

30~40

20~25

卫生间

40~50

30~40

20~30

270~390

200~290

150~220

100~145

骨灰安置区分为骨灰安放区、骨灰安葬区和骨灰散撒区等。骨灰不同安置形式的比例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不同骨灰安置形式占地面积和安置骨灰数量的比例(%)

安置量

安置量

安置量

安置量

骨灰安放

35~40

≧65

25~35

≧55

20~30

≧50

10~20

≧50

骨灰安葬

≦45

≦35

≦50

≦45

≦50

≦50

≦50

≦50

骨灰散撒

≧10

≧15

≧10

≧10

骨灰安放区应单独建立骨灰存放设施,包括骨灰暂存室、骨灰存放室、悼念追思室、服务室、休息室等。骨灰安放区使用空间的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骨灰安放区主要设施使用面积指标(㎡)

类别

骨灰暂存室

90~120

70~100

40~80

30~50

骨灰存放室

悼念追思室

(15~20)×4间

(15~20)×3间

(15~20)×2间

(15~20)×1间

服务室

40~60

35~50

25~40

20~30

休息室

30~60

20~40

15~30

15~20

卫生间

30~50

20~40

20~30

库房和其他

40~50

30~40

20~30

15~20

(不含存放室)

290~420

220~330

150~250

105~140

悼念追思设施

悼念追思设施分为室内和室外两种形式:

a) 悼念追思室是骨灰安放设施的配套设施,主要用于室内悼念活动,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6的规定。

b) 室外悼念追思设施即祭奠处,是公益性公墓重要的配套设施,用于客户室外祭奠。室外悼念追思设施的建立应坚持“尊重习俗、安全便捷、生态文明”的原则,其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室外悼念追思设施(祭奠处)的使用面积指标(㎡)

公墓规模

使用面积

(30~50)×5处

(30~50)×3处

(25~40)×2处

(20~30)×1处

休闲区的建立应与相关区域有机结合且景观协调,休闲区的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8的规定:

表8休闲区使用空间的使用面积指标(㎡)

公墓规模

使用面积

(150~400)×4处

(150~400)×3处

(150~350)×2处

(100~300)×1处

行政办公区包括办公室、监控室、会议室、活动室、卫生间等。行政办公区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9的规定:

表9行政办公区使用面积指标(㎡)

办公室

(15~20)×6间

(15~20)×4间

(15~20)×2间

(15~20)×1间

监控室

(15~20)×1间

(15~20)×1间

(15~20)×1间

(15~20)×1间

会议室

60~90

40~60

30~45

20~35

活动室

60~90

40~60

30~45

20~35

卫生间

30~50

20~30

15~20

255~370

175~250

105~150

70~85

公益性公墓的园务管理和后勤服务区可设置工程部、园林管理室、保安室、职工宿舍、车库、库房等,具体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墓园内厕所应按人流总量合理设置蹲位数量,男女蹲位比例为l~:l,厕所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各厕所内的蹲位数应与公墓内的人流分布密度相适应;公墓内宜设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厕所。

墓园内应设置坐椅(或条凳)、垃圾箱等,其数量均应按客户容量的20%~30%设置,平均lhm2用地面积上的数最低不得少于15个,最高不得超过150个且分布应合理。

公益性公墓出入口总宽度应符合表10的规定,单个出入口最小宽度。主要出入口及道路应便于通过残疾人使用的轮椅,其宽度及坡度的设计应符合《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中的有关规定。

表10公益性公墓出入口总宽度最低指标(m)

公墓规模

出入口总宽度

主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停车场和自行车存放处且不应占用出入口内外的集散广场,并根据公墓安置容量、当地殡葬习俗以及公墓周边条件等因素确定其规模。在停车场出入最方便的地段应设残疾人的停车车位,并设醒目的“无障碍标志”。

总平面布局

公益性公墓的总体规划设计应贯彻生态优先的原则,有效控制现有生态的破坏和恶化,尽量保留原有的自然和人文景观,避免大规模的土方改造工程,把殡葬设施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干扰和破坏降到最低程度,体现自然、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公益性公墓的总体规划设计应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结合现状条件对功能区划分与组合、出入口位置、竖向设计、园路系统、植物布局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位置、规模、造型及各专业工程管线系统等做出综合设计。

公益性公墓的功能区划分,应根据公墓建设规模和现状条件,确定各分区的规模和特色,做到分区明确,达到内外分离、安静区与喧闹区分离等要求。功能区的组合应满足殡葬流程要求,并使流程短捷、方便。

骨灰安置区应划分为组团结构,组团用地规模为园区总面积的8~10%为宜。

公益性公墓的出入口应根据城乡和墓园内部布局要求,确定主、次和专用出入口的位置;主出入口附近设置停车场,其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CJJ15-87)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公益性公墓内道路系统设计,应根据公墓的规模、人流总量和各功能区域的人流规模以及管理需要,确定园路的路线、分类、分级、铺装场地的位置和特色要求。

墓园日常管护投标方案范文 第三篇

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

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规范公益性公墓建设和骨灰流向管理,杜绝乱埋乱葬现象发生,进一步推动全乡殡葬改革工作,经研究,决定将公益性公墓建设列入政府民生工作项目,为推动此项工作的实施,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xxx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生态旅游县”为目标,以清理整治乱埋乱葬为突破口中,坚持疏堵结合,加快殡葬设施更新改造,树立健康、文明的殡葬新风,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目标任务

按照每个村修建一个公墓或一个骨灰堂(楼、塔)的要求,大力推行“绿色殡葬,生态殡葬”,全面完成全乡公益性公墓建设任务,实现村村有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堂(楼、塔)的目标。

三、建设要求

(一)新建公益性公墓

1、公墓本着保护环境,节约土地的原则,按60个穴位为一个标准公墓区。

2、公墓建设要因地制宜,努力降低建设成本,墓地面积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的有关规定,骨灰入土安葬的单人墓或双人合葬的墓地硬基面积不超过1平方米。

3、基地平台按米统一规划,墓碑高度不超过80公分,宽不超过60公分,墓穴间距米,不准建围栏,墓穴周边必须进行植树绿化。公墓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40%,要在视野可见范围内形成绿色屏障,达到见树不见墓的要求。

(二)改造公益性公墓

对2009年以前已建的公益性公墓,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改扩建。

(三)新建骨灰堂(楼、塔)

凡新建骨灰堂(楼、塔)必须达100个穴位以上。

四、补助标准

坚持村自筹为主,县乡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自2009年1月1日,凡每村新建农村公益性公墓,完成60个以墓穴的,经验收合格,县财政一次性给予补助3000元,乡财政给予补助2000元;凡每村改造公益性公墓,完成60个以墓穴的,经验收合格,县财政一次性给予补助1500元,乡财政给予补助1000元;凡每村新建骨灰堂(楼、塔)的,完成60个以墓穴的,经验收合格,县财政一次性给予补助6000元,乡财政给予补助4000元。各村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工作落实。

五、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3月20-4月29日)。围绕建设生态墓地,推行绿色殡葬,提倡深埋,不贸坟头“这一主题,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确保做到家喻户晓,进一步提高全乡广大群众的思想认识。

责任单位:各村村委会、民政办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4月30日是-7月底)。各村负责墓区道路完善、绿化工程等公益性公墓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和完善公益性公墓的安葬、维护、管理制度;建设所负责搞好建设的规划、布局,土地所负责公墓建设用地的选址和用地审批,林业站负责公墓建设所需征占用林地审批。民政办负责做好公益性公墓审批与具体业务指导工作。

责任单位:各村村委会、建设所、土地所、林业站、民政办。

第三阶段:验收启用(8月1日是-8月20日)

县殡改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对公墓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落实补助资金。

六、主要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村要切实加强对公墓建设的领导,要成立领导小组,做到主干亲自抓,信息联系员具体抓,部门配合抓好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老年协会、红白理事会的作用,力求将丧葬习俗改革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之中,使改革和生态墓地建设得以顺利进行。确保全面完成公墓边建设任务。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措施,推进殡葬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强化责任考核。公墓性公墓建设和殡葬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凡出现乱埋乱葬现象,由各村负责制止整改。殡葬管理工作要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文明建设创建考核内容。

(三)强化督促检查。领导小组要定期对各村的公益性公墓建设和清坟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对宣传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措施或执行不力,进展缓慢的村,要责令其限期整改,第二次督查仍达不到目标要求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墓园日常管护投标方案范文 第四篇

随着××县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殡葬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当前国家、省、市颁布了殡葬管理条例及节约用地的法规。

据统计,我县年平均死亡人数在1800人左右,死亡率千分之六左右。

2009年8月实行殡葬改革前,我县还没有真正意义的公墓,丧属将只是骨灰寄存在长松园、跑马山等殡仪馆,我县唯一的经营性公墓法界寺公墓每年安葬骨灰的6至10具,绝大多数城市居民身故以后,亡者的亲人都是选择在农村寻找或者购买一块土地作为他们的安身之处,这对于本来耕地面积就很少的××来说,更加突出了死人和活人抢土地的问题,死亡其实本是一种自然现象,但受绵延已久的灵魂不灭观念的影响,大多数人认为人死后多变成鬼,所以田野、林间山地出现的墓地,都给人以压抑感和恐惧感。殡葬是一个民族、一个地方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制约规范着人的行为,人们在祭、扫墓时,往往自觉不自觉地夹杂着一些潜意识的、迷信落后的东西;严重地侵蚀了人的心灵,不利于社会的进步。公墓的出现较好地解决了乱埋乱葬这种有碍观瞻、大煞风景的行为。另外,公墓环境幽雅、庄严祥和,使祭扫者得到熏陶,心灵得以净化,行为受到约束,自觉告别不文明、不健康的消费、悼念方式,如送鲜花代替烧纸钱就是1很好的例证,可以说,公墓对丧葬消费起着导向的作用。

一、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必要性

(一)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是殡葬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农村公益性墓地是为当地农村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根据我县的农村实际,它既能适应农村的丧葬观念和消费水平,较好地解决农村死亡人员火化后安葬的问题,又能促进农村的殡葬改革,净化社会风气,易于为广大群众所接受。

(二)农村公益性墓地是推进农村殡葬改革的重要载体。自

2009年8月份以来,我县率先在全市实行了殡葬改革,取得了一定成绩,2009年,市下达我县死亡人员的火化率要达到60%。

2010年我县的城乡火化率要达85%。我县已提前实现三个100%,所以,火化后骨灰安葬就成了当务之急,许多丧属将骨灰寄存在殡仪馆。因此,县委、县政府决心把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作为推行火葬的一项配套措施来抓。把解决农村乱埋乱葬和骨灰二次入棺土葬的问题当作大事来抓,进一步促进农村殡葬改革。

(三)农村公益性墓地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需要。

xxx、xxx提出,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因此,我县各级各有关部门把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作为促进乡风文明、改变农村面貌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实。积极引导农民崇尚科学,抵制迷信,移风易俗,破除陋习,树立先进的丧葬观念,提倡健康、文明的丧葬方式;加强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解决农村居民2

死后集中安葬问题。

(四)公墓是社会公共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建设的组成部分。如果把医院的产房比作生命的起点,把少年、青年、中年、老年视为,生命之旅的各个驿站,那么陵园和墓地则是人生的终点站和归宿。其存在本身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人们对公墓的需求也越来越高,搞好公墓建设正是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我县的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规划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意见的通知》精神,××县现有人口30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3万人,农业人口27万人,辖60个村委会和27个社区居委会。根据××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规划,我县要建10个农村公益性公墓,基本达到城乡人口的全覆盖,根据我县实际,规划兴建14个农村公益性公墓(具体公墓规划见附表),其中重点是五个镇(街道办)级公墓(每个镇、街道办各1个,××2个),还有9个村(居)级农村公益性公墓。现已全部完成1期建设。

(一)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办好农村公益性公墓的重要性

首先,县委、县政府清醒地认识到办好农村公益性公墓是各级党委、政府的职责所系。殡葬改革是时代赋予的任务,构建和谐社会,必然要有一个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殡葬环境。推行火葬,改革土葬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倡导和推行健康文明的丧葬和3

祭祀方式以及实行平坟还田还林等配套措施,已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接受。深化农村殡葬改革是一项十分紧迫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办好公益性公墓必将对殡葬改革健康有序发展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其次,办好农村公益性公墓是解决农村安葬难的现实需要。祭奠缅怀先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祭奠缅怀先人首先就要解决场所问题。随着农村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土地流转的加快,集约化规模的扩大和生产机械化程度的提高,农村安葬难的问题会越来越突出,广大农民对死有所葬的要求会更加强烈。再次,办好农村公益性公墓也是新农村建设题中应有之义。公益性公墓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规范安葬秩序,消除乱埋乱葬,改善生态环境,形成良好的乡风村容,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将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民生工程,保障农民群众“死有所葬”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由于农村村级经济普遍还比较薄弱,农民群众的生活也不够富裕,自身承担公墓建设和管理费用困难很大。县委、县政府将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民生工程,逐年加大财政投入,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死有所葬”。但因缺口资金过大,困难重重。

(三)制定并出台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和管理办法公益性公墓的建设既要顺应时代要求,又要符合广大农民群众的4

愿望。我县根据《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制定《××县农村居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规定》,现已报县政府审批通过。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特点:

1、坚持科学规划,解决好土地使用周期的问题。公益性公墓以镇办为主,对边远山区根据实际情况也可经镇政府同意后报民政局审批。行政村一般每村人口在3000—4000人左右。按每千人

亩标准规划用地,总地亩控制在5亩左右。单人墓穴或双人合葬墓穴占地面积不超过1平方米,平均可以使用50年。

50年可以满足两代人的丧葬需求。按照目前中国传统的祭祀风俗,50年基本上可以维持公墓的循环利用。建墓用地可以从五保老人去世后的土地中调剂出来使用。

2、统一标准,规范建墓,解决好群众不愿进的问题。公益性公墓建设既要体现绿色、生态、环保理念,更要注重满足群众文明祭祀的基本需求,使广大农民群众在处理安葬时,乐意来、愿意进。按要求,公墓的建设绿化面积达到公墓的硬基面积的40%。完善基本设施,做到“四有一通”,即有标志(建有管理房和公墓标识)、有区域界线(墓地周边建有防护拦或围墙)、有统一规格的墓穴标准(材质统一,样式统一,安葬方式统一)、有树木花卉(墓区内搞好绿化)、道路畅通,满足群众文明祭祀的基本需求。

3、加强管理,解决好健康发展的问题。镇(街道办)及民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领导和监管,建立和健5

墓园日常管护投标方案范文 第五篇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xxx、省、市《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省公墓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划定为火化区的村民提供骨灰安葬和非火化区提供遗体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建立农村公益公墓必须本着节约土地、维护生态环境、园林化、公益性的原则,坚持科学规划、依法建设、因地制宜、规范管理。除城镇低保对象死亡后可就近葬入户口所在地乡镇境内的公益性公墓外,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全县殡葬设施总体规划。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与治理乱埋乱葬,旧坟搬迁结合起来。

第四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要尽可能地选择荒山荒坡建设。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农村公益性公墓:

(一)耕地、森林较为密集的有林地;

(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封山育林区和居民区;

(三) 县城面山和乡镇集镇面山;

(四)距水库、河流、堤坝1000米以内和已探清的矿产资源区、已确定为开发区的地区及公路主干线两测500米以内;

(五)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城区及村镇规划区范围内。

第五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农民的社会公益性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和管理。在火化区建立骨灰公益性公墓,非火化区建立遗体公益性公墓。对人口较为集中、土地少的地区可由乡镇和若干相邻的村委会共同联建一个公墓,非火化区的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设置。多个村委会联建的公墓占地规模不得少于200亩。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设置的公益性公墓占地规模不得少于20亩。

第六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由县、乡(镇)、村三级共同承担。对涵盖火化区多个村委会辖区的公益性公墓,每建成一个县财政补助建设资金**万元。以村委会为单位建设的公益性公墓,每建成一个县财政补助建设资金**万元。不足部分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筹资解决。

第七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收费活动,其收费项目及价格由县价格主管部门综合市场建材、人工、绿化、管护等因素合理地确定,所有收取的费用应设立银行专户,全部用于公墓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严禁挪作他用。资金的使用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县民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禁止巧立名目乱计价、乱收费,禁止炒买炒卖墓穴格位。

禁止个人承包经营公益性公墓。

第八条 申报农村公益性公墓价格,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向物价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本价格及相关收费标准的申请;

(二)建设费用及来源情况表;

(三)日常管理成本费用预算及其他资料;

(四)公墓建设验收合格相关资料。

第九条 农村低保户安葬,可酌情减免墓穴费。

第十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骨灰单人墓或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非火化区遗体入土安葬的坟墓占地面积,单人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8平方米。墓碑高不得超过80公分、宽不得超过60公分,遗体安葬坟高不得超过80公分,不准建围栏;墓穴周边必须进行植树绿化,公墓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40%。要在视野范围内形成绿色屏障,达到见树不见墓的要求。在火化区禁止骨灰装棺下葬。

提倡和鼓励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绿色生态安葬方式,或少占地多占天的骨灰堂安放格位。

第十一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统一建设。由公益性公墓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民政局,再由县民政局商县城建、规划、环保、林业、国土资源、民族等部门同意后予以批准。

申请建设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堂)应向县民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报告;

(二)建设、规划、国土、林业、环保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县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其他相关部门在接到征求意见书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选址等,各相关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减免相关费用,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完成后,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发改、建设、环保、土地、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对已建好的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县民政部门发给合格证,取得合格证后方能使用。

第十四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应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及价格向划定范围以内的人员提供墓穴用地,并在醒目位置设立价格公示牌,公开收费项目及价格。

第十五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进行规范管理,要根据墓区的建设规模、范围、大小设置管理机构,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切实做好墓区的日常管理和绿化美化工作。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机构要建立严格的墓穴出售档案登记管理制度,坟墓要进行编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和建立财务账册,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禁止在公墓内搞封建迷信活动,禁止修建活人墓、家族墓、宗族墓和骨灰装棺土葬。

第十七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县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年检合格的核发年检合格证,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公益性公墓的,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城建、国土、林业部门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向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人员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由县民政、国土、工商部门责令其停止营销活动,并由民政、纪检、xxx门对直接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第二十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违反价格、城建、土地、林业、工商、公安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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