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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洪区赔偿方案范文5篇
滞洪区赔偿方案范文 第一篇
第十四条-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对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逐户进行登记,并由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在规定时间内村(居)民无异议的,由县、乡、村分级建档立卡。
以村或者居民委员会为单位进行财产登记时,应当有村(居)民委员会干部、村(居)民代表参加。
第十五条-已登记公布的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或者其他财产发生变更时,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于每年汛前汇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财产变更登记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实登记后,报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的登记情况及变更登记情况汇总后抄报所在流域管理机构备案。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每年汛期预报,对财产登记及变更登记情况进行必要的抽查。
第十七条-蓄滞洪区运用后,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核查区内居民损失情况,按照规定的补偿标准,提出补偿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核实后,由省级人民政府上报xxx。
以村或者居民委员会为单位核查损失时,应当有村(居)民委员会干部、村(居)民代表参加,并对损失情况张榜公布。
省级人民政府上报的补偿方案,由xxx财政主管部门和xxx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核定,提出补偿资金的总额,报xxx批准后下达。
省级人民政府在上报补偿方案时,应当附具所在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意见。
第十八条-蓄滞洪区运用补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蓄滞洪区所在地的省级财政共同承担;具体承担比例由xxx财政主管部门根据蓄滞洪后的实际损失情况和省级财政收入水平拟定,报xxx批准。
蓄滞洪区运用后,补偿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资金拨付和管理办法由xxx财政主管部门会同xxx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在补偿资金拨付到位后,应当及时制定具体补偿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逐户确定具体补偿金额,并由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
补偿金额公布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发放补偿凭证,区内居民持补偿凭证、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县级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领取补偿金。
第二十条-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补偿资金发放情况的监督,必要时应当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并及时将补偿资金总的发放情况上报xxx财政主管部门和xxx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省级人民政府。
滞洪区赔偿方案范文 第二篇
(一)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由所在乡镇政府负责签订,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审定,征收补偿款依据协议打卡发放。
(二)对已认定为违法建筑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拆除的,按建筑重置价进行补助;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拆除并未交出土地的,依法强制拆除,收回非法占用的土地,不予补偿。
(三)被征收人房屋腾空后,统一组织拆除,被征收人不得自行拆除。
(四)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应当服从国家建设需要,对依法应当交出土地房屋而拒不交出的,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土地征收各项补偿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克扣。否则,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本方案未尽事宜,另行制定补充规定。
(七)本方案由县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中心负责解释。
(八)本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华阳河蓄滞洪区建设工程(太湖县)工程征地 补偿标准
2.华阳河蓄滞洪区建设工程(太湖县)工程青苗 补偿标准
3.华阳河蓄滞洪区建设工程(太湖县)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滞洪区赔偿方案范文 第三篇
(一)房屋征收范围:项目建设所需征地范围内的房屋为房屋征收范围。
(二)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含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按县政府太政办发〔2020〕1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见附件3)。
对仅征收附属用房的被征收户实行货币化补偿。附属用房确需重建的,由乡镇政府牵头组织报批,由被征收户自行建设。
对利用住宅房屋进行生产经营的,按住宅认定和补偿。但在征收土地预公告之前取得执业证照,并连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超过3个月的,对其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面积,按100元/㎡给予一次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生产、经营、办公等非住宅房屋,按其在征收土地预公告之前取得的执业证照载明的生产经营范围,确认的生产、经营建筑面积,按100元/㎡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三)安置: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要求,按照有利于生产生活、节约土地、因地制宜的原则,对单独立户并单独生活的被征收户(含本方案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正常、合法的分户,以下简称户),拆迁后符合申请农村居民宅基地条件的,由乡镇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集中安置等方式进行。
1.集中安置的,安置点位于徐桥镇创业村老船厂附近,由徐桥镇政府会同县资规、林业、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确定并完善相关报批手续。徐桥镇政府负责安置点的规划设计,规划设计方案经指挥部办公室初审后报县资规部门审定,由徐桥镇政府组织实施。
安置点的水、电、路、“三通一平”等配套基础设施由徐桥镇政府按规定建设。
安置房由被征收户申请农村居民宅基地并自筹资金建设,原则上按照“先拆先选”的方式安排宅基地,安置户按批准的宅基地面积缴纳征用土地款,由徐桥镇政府按照“统一规划、统一风格、统一放线、统一管理”的要求监督实施。
2.不愿集中安置的可选择分散安置,由被征收户申请农村居民宅基地自行建设,每户补助3万元用于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户,按拆迁主房(系指现居住的正屋,包括客厅、卧室、厨房,层高米以上)面积200元/m2给予房屋基础建设补助,不足2万元的补足2万元。
3.符合安置条件自愿放弃安置的,在其书面承诺不再申请宅基地且不享受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屋基础建设补助后,一次性给付放弃宅基地补助12万元。
(四)搬迁费:征收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2000元/户给付。征收生产、经营、办公等非住宅房屋,按照实际用于生产、经营、办公的建筑面积5元/㎡给付。
(五)临时安置费:采用自行过渡的方式实行过渡期补助。过渡期为18个月。每户补助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主房面积5元/㎡计算,每月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最高每月不超过1000元。
滞洪区赔偿方案范文 第四篇
2021年7月,我县及上游地区发生特大降雨,造成淇河、卫河、共产主义渠等主要河流全部超保证水位。按照《河南省蓄滞洪区运用预案》,经请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省水利厅批准,先后启用了柳围坡(卫辉启用)、共渠西、长虹渠、白寺坡、小滩坡5个蓄滞洪区。为切实做好我县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根据《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xxx令第286号)、《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财政部令第37号)、水利部《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核查办法》(水汛〔2007〕72号)和《2021年河南省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方案》(豫水防〔2007〕2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蓄滞洪区运用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xxxxxx关于防汛救灾工作重要指示,落实xxx总理和王勇国务委员在河南检查指导工作时的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部署,依法依规开展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加快推进灾后重建。
(二)基本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把保障蓄滞洪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基本民生作为补偿工作的首要原则,支持蓄滞洪区人民群众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按照《xxx预算法》《xxx防洪法》和《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确定补偿范围、对象、标准等,规范有序开展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
坚持公开透明。及时将补偿政策、范围、对象、标准、结果等信息向补偿对象和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补偿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及时、便民。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县委、县政府成立县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县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县委书记、县政府县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县委副书记、县委政法委书记和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商务局、县供销社、县审计局、县xxx、县农调队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政府常务副县长王远征任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副县长王仲旺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安排相关人员组成工作专班,负责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日常工作。
(二)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县水利局负责补偿工作方案拟定,汇总补偿金额等,配合上级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县财政局统筹负责国家和省级救灾补偿资金下拨;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水利局对蓄滞洪区运用淹没范围及损失进行审核;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局负责对上报的农作物、专业养殖、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役畜损失进行审核;县住建局负责对上报的居民住房水毁程度进行评估鉴定;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上报的经济林损失进行审核;县商务局负责对上报的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损失进行审核;县审计局负责对补偿政策落实、补偿工作开展和补偿资金使用管理进行审计监督。其他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蓄滞洪区运用补偿相关政策进行解释,并指导镇(街道)相关部门落实本系统工作职责。
(三)镇(街道)职责。蓄滞洪区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范围内的补偿工作全面负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补偿工作的责任主体。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尽快成立运用补偿工作组织,同时制定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方案。
三、补偿范围
滞洪区赔偿方案范文 第五篇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退田而拒不退田,应当迁出而拒不迁出,或者退田、迁出后擅自返耕、返迁造成的水毁损失;
(二)违反蓄滞洪区安全建设规划或者方案建造的住房水毁损失;
(三)按照转移命令能转移而未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水毁损失;
(四)区内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共财产和设备的水毁损失;
(五)区内各类企业和公共设施的水毁损失;
(六)国家及省规定的其他不予补偿的损失。
五、补偿标准
根据我县蓄滞洪区运用后实际水毁的严重情况,
六、工作程序
(一)县级核查。县政府对蓄滞洪区运用后的淹没范围进行界定,绘制蓄滞洪区淹没范围分布图,明确淹没补偿范围,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镇(街道)核查区内居民的水毁损失。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组以村民组为单位对居民财产损失进行调查登记,填写《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核查表》,由村民委员会在村民组将核查损失实物量张榜公示(第一次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内居民有异议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民委员会干部、村民代表进行复查。居民无异议后,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填写《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核查汇总表》上报县政府。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进行张榜公示(第二次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内居民有异议的,由县政府组织镇(街道)干部、村干部、村民代表进行复查。居民无异议后,县政府汇总填报《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核查汇总表》,并根据确定的各类补偿标准,计算各项补偿金额,填写《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补偿汇总申报表》,制定县级补偿方案于9月30日前上报市级人民政府。
(二)部委审定。上级有关部门对我县上报的补偿方案进行审查和核定后,提出补偿意见,财政部拟定补偿资金总额,上报xxx批准后实施。
(三)资金拨付。财政部将中央的补偿资金下拨至省财政后,省财政部门将本级财政分担的补偿资金和中央补偿资金一并下拨给蓄滞洪区所在县级财政部门。
(四)资金发放。补偿资金的发放由蓄滞洪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根据xxx批准的补偿方案,县政府制定补偿资金具体发放方案,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据此逐户确定具体补偿金额,并由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第三次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内居民有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核实。无异议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补偿清册,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财政部门于12月15日前及时发放到户。
(五)总结阶段。蓄滞洪区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补偿资金发放完毕后,应于12月底前对补偿工作进行总结,并逐级上报。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蓄滞洪区人民群众的关怀,涉及千家万户,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镇长(主任)是直接责任人。要层层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保障补偿工作顺利、高效进行。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级各部门要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补偿政策精神,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明确部门和工作人员职责,加强沟通和协作,按照全县既定的补偿工作进度要求,落实好各项工作任务,提高补偿工作效率。
(三)严明工作纪律。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主动接受纪检xxx门对补偿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审计部门对补偿工作进行全程审计监督,问题线索按程序移送纪检xxx门或司法机关。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财产登记工作中弄虚作假、在运用补偿工作中谎报虚报损失的,或审核把关不严造成财政资金和群众利益受损的行为,要严肃查处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监督检查。坚持补偿工作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县乡两级人民政府都要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向社会公开,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防止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等行为发生。补偿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居民财产损失核查以及补偿资金发放等工作经费不得列入补偿资金使用范围。县级财政部门应规范资金发放程序,定期向市级财政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认真做好补偿资金的财务决算工作。
(五)加强舆论引导。强化政策宣传和正面引导,通过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宣传补偿政策,提高政策的知晓率,引导受灾群众合理预期。积极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平台,做好补偿工作宣传,及时发现和处置不良舆情,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在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如上级有新的政策规定,以上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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