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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电车安全管理报告范文(精选6篇)
共享电车安全管理报告范文 第一篇
为了规范xxx小区电动车辆管理,给业主电动车充电提供方便,结合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望共同遵守执行。
1、充电站仅xxx小区业主电动车充电使用,外单位及其他人员不得使用;
2、本设备可以同时提供 10辆电动车充电,充电时需自带充电器,在机子上按下某一路的控制按键,刷卡(或投币)后,系统就会给对应通道的插座供电,同时屏幕会显示工作状态及时间,找到对应的插座后可充电;
3、充电站实行刷卡(或投币)充电管理,刷卡或投币1元可以充电3个小时,以此类推;
4、本设备上对应的一个插座充一辆电动车,严禁一座多充现象;
5、电动车需按秩序停放充电,充电时长不得超过6小时,不充电或充电完毕的车辆不得停于此处,应停放到指定的位置,以方便下一辆电动车充电;
6、充电站的供电时间为早8:00至当日晚上10:00,请业主提前计划好充电时间;
7、因充电时间过长,充电器、电瓶、线路陈旧老化、电动车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灾及其他伤害,造成损失的由车辆所有人负责;
8、电动车内严禁摆放贵重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违者后果自负;
9、充电站发生故障时,请及时告知物业管理处,不得自行处理;
10、请自觉爱护充电设备,损坏照价赔偿;
11、需要购买充值卡的业主,请到xxx物业管理处办理。
共享电车安全管理报告范文 第二篇
共享单车的出现方便了民众,却也出现了各种新问题,让许多国人开始反思:中国国人目前素质,还不足以享受共享经济。如下是给大家整理的上海共享单车调研报告,希望对大家有所作用。
上海共享单车调研报告
上周,一款披上黄金甲、装上充电宝的共享单车再度成为全民话题,半小时元的骑行价格也刷新了共享单车的最高单价。吐槽如潮水般涌来。颜色不够用了的担心在此刻显得有些滑稽,但不断涌现的新车却一再挑战经济学的生产规模边界。距离7月的共享单车正赛已经到达冲刺阶段,这辆被誉为新经济代表的战车将何去何从?或许是所有人都迫切想知道的答案。
扩张!扩张!共享单车演绎速度与激情
刚刚过去的一周,共享单车的玩家们用实力演绎了什么叫做速度与激情。
但对于共享单车的高阶玩家们来说,颜色就像皮肤,确定了就不能改变,但提高颜值的做法却有很多,故事讲好了,还能将企业带入品质骑行的新阶段。前不久,ofo宣布,将官方名称改成ofo小黄车,一方面拉近品牌与用户的距离,小名变大名,另一方面也是重新强调品牌效应。6月9日,ofo小黄车发布全新公主车,首批投放1万辆,将率先在北京、上海地区投入使用。这款专为女性量身定做的新车,在产品和体验方面进行了复古风格的精细化设计,在实用性上充分考虑女性用户的需求。
除了增添产品线,ofo的步伐也已迈向海外。6月10日,世博会在哈萨克斯坦首都阿斯塔纳举行,作为本届世博会中国馆唯一官方共享单车合作伙伴,1000辆ofo小黄车将全面撒向阿斯塔纳街头。这也是ofo小黄车自去年宣布出海计划以来,继美国硅谷、英国剑桥、新加坡之后进入的第四个海外国家。
摩拜单车的扩张也丝毫没有停歇,最新进驻的中国城市列表在不断刷新,已经超过90个城市了,光这几天就新开了好几座城市。刚刚还是盘锦,但这周末还要有新的。
多了?还是少了?标准答案变得越来越难给出
一个城市到底需要多少辆自行车?当共享单车出现以后,这道数学题的标准答案变得越来越难以给出。
共享电车安全管理报告范文 第三篇
一、编制目的
为规范公司电动车辆的使用及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车辆管理总则
1、各项目负责人为电动车辆管理的直接责任人,电动车使用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都有直接责任人负责。直接责任人可将电动车辆交给车辆监管人进行日常管理及使用。
2、公司电动车辆为办公所用,原则上不可公车私用,竣工后使用完毕必须立即交还公司或移交其他部门。
3、在驾车前应该仔细检查车辆是否有剐、蹭、碰撞、损坏、配件失窃、电量是否充足、轮胎充气是否合适等有关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或处理。未及时上报或处理者由驾驶人对使用后产生的后果负一切责任。
4、做好车辆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保持车况良好。
5、在行车过程中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做到安全驾驶,避免发生违法事故,严禁疲劳驾驶和酒后驾车。
6、实行定人定责制度,每位监管人必须保管好自己的车辆,如因自身原因保管不善导致损坏或丢失,由保管人自行解决。若非人为损坏,报部门经理及公司领导审核后按规定统一进行修理。
7、每天给车辆充电,时刻保持电量满格,不能因个人原因导致工作受阻。
8、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个人原因配件损坏或丢失,由使用人自行承担维修费用,监管人有连带责任。
三、车辆的使用
1、车辆实行定人定责制度。
2、需求车辆者必须经过监管人同意才可以借用,签写《电动车使用登记表》,借用后对车量造成的损失应由监管人和借用人自己解决。
3、节假日、休息日钥匙交由部门领导代为保管,需要借用同样签写《电动车使用登记表》
4、如因紧急情况未能签写《电动车使用登记表》,在使用后24小时内补齐手续。
四、车辆的停放
1、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做到整齐有序。
2、车辆使用后仔细检查车轮、车胎、电量、车闸等是否完好,做到不影响第二天的工作需求。
3、充电器由个人保管。
五、车辆的维护保养
1、每月15日各使用人必须对所有车辆进行整体维护保养,并对车辆进行清洗。
2、电动车在使用前应注意检查车况是否良好,如轮胎气压是否充足,前后刹车是否灵敏,整车有无异响,螺丝是否松动,电池是否充足电。
3、在车辆刚启动时,应缓慢加速,避免瞬间急加速损伤元器件。为了延长电池、电机的寿命,在车辆启动、爬坡时应合理控制速把。
4、充电时应注意,不要使用其它品牌的充电器,每个品牌的充电器与电池的性能是相匹配的,只有专用充电器才能达到最佳充电效果。
5、长期不用时,要每过一个月充一次电,要将电池里的电充满后存放,切忌不能在亏电的状态下存放。
6、为保护电池,用户可随用随充,但不能使用回升电压行驶,防止严重亏电。
六、车辆的维修
1、车辆在使用第一年中原则上是由厂家免费修理,其首先在维修范围内,若由自己保管、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由保管者自己与售车方协商,费用自行承担。
2、节约开支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费用,零星部件的更换应由监管人自己动手。
3、正常维修保养需要更换零部件的应先报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更换,过后拿增值税发票由计划统计员代为报销。未经过领导同意私自更换零部件费用个人承担。
4、新车在购买一年内如因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坏由监管人及使用人自行解决。
5、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车辆损坏无法正常工作,在两个工作日内必须解决,否则收回使用权并追究其责任。
七、违规处罚及事故处罚
1、对所使用车辆各系统疏于观察及检查造成零件损失的一次处罚元
2、车辆造成损失或失窃,由保管人自行负责,
4、在车量停放区域骑坐于之上休息,一次扣除5分。
5、未办理手续私自使用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保管人自己解决,一次扣除10分。
6、用于非工作用途(比如:擅自骑回家)一次扣除10分。
7、违反交通规则造成罚款的,使用人承担一切责任,一次扣除20分。
8、在公务途中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各类事故及损失可以免除当事人责任。
9、当遇到交通事故及车辆损坏时及时上报公司领导,可根据事件轻重酌情处理。
10、未戴安全帽行驶,一次扣除5分。
11、酒后驾车者作除名处理。
共享电车安全管理报告范文 第四篇
上海共享单车调研报告
共享单车的出现方便了民众,却也出现了各种新问题,让许多国人开始反思:中国国人目前素质,还不足以享受共享经济。如下是给大家整理的上海共享单车调研报告,希望对大家有所作用。
上海共享单车调研报告
上周,一款披上黄金甲、装上充电宝的共享单车再度成为全民话题,半小时元的骑行价格也刷新了共享单车的最高单价。吐槽如潮水般涌来。颜色不够用了的担心在此刻显得有些滑稽,但不断涌现的新车却一再挑战经济学的生产规模边界。距离7月的共享单车正赛已经到达冲刺阶段,这辆被誉为新经济代表的战车将何去何从?或许是所有人都
迫切想知道的答案。
扩张!扩张!共享单车演绎速度与激情
刚刚过去的一周,共享单车的玩家们用实力演绎了什么叫做速度与激情。
但对于共享单车的高阶玩家们来说,颜色就像皮肤,确定了就不能改变,但提高颜值的做法却有很多,故事讲好了,还能将企业带入品质骑行的新阶段。前不久,ofo宣布,将官方名称改成ofo小黄车,一方面拉近品牌与用户的距离,小名变大名,另一方面也是重新强调品牌效应。6月9日,ofo小黄车发布全新公主车,首批投放1万辆,将率先在北京、上海地区投入使用。这款专为女性量身定做的新车,在产品和体验方面进行了复古风格的精细化设计,在实用性上充分考虑女性用户的需求。
除了增添产品线,ofo的步伐也已迈向海外。6月10日,世博会在哈萨克斯坦首都阿斯塔纳举行,作为本届世博会中国馆唯一官方共享单车合作伙伴,1000辆ofo小黄车将全面撒向阿斯塔纳街头。这也是ofo小黄车自去年宣布出海计划以来,继美国硅谷、英国剑桥、新加坡之后进入的第四个海外国家。
摩拜单车的扩张也丝毫没有停歇,最新进驻的中国城市列表在不断刷新,已经超过90个城市了,光这几天就新开了好几座城市。刚刚还是盘锦,但这周末还要有新的。
多了?还是少了?标准答案变得越来越难给出
一个城市到底需要多少辆自行车?当共享单车出现以后,这道数学题的标准答案变得越来越难以给出。
共享电车安全管理报告范文 第五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电动轮椅车,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
第四条电动车管理遵循专项管理、分类对待、确保安全、稳健发展、总量调控、区域限行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动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该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质监、工商、交通、经信、环保、发改、财政、市政、邮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车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销售和维修
第六条生产、销售的电动车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不得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电动车。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经信部门会同质监、工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审核电动车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并准予登记,准予登记的电动车品牌、型号、生产商等内容,应当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予以更新。
第八条电动车销售商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予以登记的电动车产品名录。
第九条电动车销售商可以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超标电动车。鼓励电动车所有人主动置换或者报废超标电动车。
第十条电动车销售商应当登记购车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出具国家统一销售发票、合格证等相关手续并建立销售台账。
第十一条电动车销售、维修商应当提供电动车废旧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台账,并将收集的废旧电池交由生产商回收利用或者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车维修商的资质审查与日常监督管理,督促维修商遵守行业规则,确保维修过程中不改变车辆的外形特征与技术参数。
第三章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二、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电动车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注册登记。
第十四条电动车所有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
(三)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鼓励电动车所有人购买相关保险。
第十五条电动车登记号牌的式样由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二、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应当参照机动车悬挂号牌。
电动车登记号牌工本费的收取,应当严格执行价格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办结注册登记业务。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一)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二)车架编码存在挖补、焊接、涂改、打磨痕迹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
(三)擅自拼装或者改装外观形状或技术参数的;
(四)不在市经信部门公布的电动车名录内的;
(五)其他不符合登记办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电动车的变更、转移、注销或者被盗抢的,车主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对本条例实施前购买的二、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对本条例实施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实行备案登记,设定过渡期限为五年,超出过渡期限的电动车一律不得上路行驶。
第二十条邮政、快递、环卫等专用三轮电动车需要加装载物车箱和遮雨蓬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外形尺寸、箱体颜色等标准加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同意后,方可办理登记。
第二十一条电动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驾驶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
(二)驾驶电动轮椅车,应当持有残疾人证明或者老年人证明;
(三)驾驶三轮电动车,应当年满十八周岁,并取得机动车驾驶证(D);
(四)驾驶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应当年满十八周岁,并取得机动车驾驶证(C3)。
第四章通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电动车应当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后,方可上路行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第二十三条已注册登记的小型低速电动汽车的报废期限为八年或二十万公里。
第二十四条对电动车的通行,公安机关可以采取限制通行区域和通行时间等交通管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参照机动车停放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电动轮椅车参照非机动车停放规定停放。
第二十六条电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信号、标志、标线的规定,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人员指挥;
(二)遵守通行区域、通行时间的管理规定;
(三)需安装号牌的电动车在规定位置安装统一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套用、挪用其他号牌,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
(四)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电动轮椅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机非混合道路上,应当靠右行驶。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应当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五)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电动轮椅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四十公里。限速标志、标线低于上述规定的,按限速标志、标线行驶;
(六)饮酒后不得驾驶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
(七)不得逆向行驶。
第二十七条电动车载人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不得载人,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可以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
(二)三轮电动车、电动轮椅车不得载人;
(三)电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撒、飘散载运物。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电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电动车生产、销售、维修商,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电动车管理公务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xxx治安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共享电车安全管理报告范文 第六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引导文明出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xxx道路交通安全法》《xxx产品质量法》《xxx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登记、通行、租赁经营、停放、充电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规范,保障安全、方便群众,源头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和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监督指导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本区域内单位落实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零部件等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和电动自行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
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工作,引导、督促会员单位依法从事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等活动,促进电动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电动自行车文明驾驶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文明出行素养。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文明出行的公益宣传。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
第二章生产和销售
第八条生产、进口用于国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二十五公里。
生产、销售和维修更换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生产、销售的安全头盔,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安全要求。
第九条电动自行车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电动自行车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未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不得销售。
第十条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履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并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电动自行车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应当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相符合,严禁伪造。
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销售的,应当在披露的商品信息中包含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禁止实施下列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的限速装置;
(三)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等部件;
(四)加装车篷等影响通行安全的装置;
(五)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
第十二条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置换或者淘汰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三章登记
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设全省统一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电动自行车登记由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号牌的样式等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制。
第十四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登记前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驾驶人应当持有电动自行车来历合法合规证明。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和取得号牌不得上路行驶。
第十五条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电动自行车购车凭证或者其他来历合法合规证明;
(三)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登记并发放号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要求,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信息等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遗失、灭失等或者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注销或者转移登记。
第十八条本条例施行之前已经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发放正式号牌。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号牌,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不得上路行驶。
过渡期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应当在规定位置悬挂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伪造、变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
第二十条号牌丢失或者毁损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电动自行车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当交回号牌。因特殊原因不能交回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作废。
第二十一条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不收取费用,所需经费由设区的市、县(市)财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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