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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申请书范文(精选8篇)

发布时间:2023-02-16 20:00:30阅读量:135

房屋拆迁申请书范文 第一篇

申请人:李启才,男,59岁,住址: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大杨

村柳叶大郢76号。

申请事由:

请求政府给予拆迁安置补偿待遇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户胡镇,20xx年,申请人全家四代共七人迁入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大杨村居祝同年购买本村村民阮常青房屋宅基地并签订了购买协议。协议约定,申请人以4000元的价格购买上述宅基地,同村村民阮永江、郑志才等人均在协议上签字确认。随后,申请人又在宅基地的基础上修建了房屋八间,共计前后四间,占地面积为252平方米。目前因政府要求需要拆迁房屋。然而全家七人自20xx年以来,一直长期持续居住于此,在其他地区均无任何住处或宅基地,符合无房户的相关标准。同时,目前申请人尚有八十多岁的老母亲需要赡养;儿子在20xx年响应国家号召,前往部队服役并荣立集体三等功以及“优秀士兵”等荣誉,复员后,因户口无法迁入父母处,所以户口暂时在大杨镇派出所;媳妇没有正式工作,此外还有几岁的小孙子需要抚养,家庭条件实在极为困难。对此,恳请政府主管部门能够充分考虑到我们家的实际困难,给予相关拆迁安置补偿待遇。

敬礼!

申请人:

年月 日

房屋拆迁申请书范文 第二篇

申请人:谭波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营盘中路296号元盛大厦16楼A座

被申请人:衡山县建国服装实业公司

地址:衡山县城关镇建设街18号 申请事项:

1、 请求贵院将被申请人在衡山县开元宋塘路10号办公楼下第一层的两间门面(估计45平米每间)强制拍卖,偿付欠申请人本金25万及利息万元。

2、 由被申请人承担强制拍卖的费用。 事实与理由:

衡山县服装厂(原称衡山县建国服装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服装厂)于一九八九年十月七日向中国银行衡山支行(以下简称衡山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十五万元,期限三个月,该笔贷款由衡山县轻工业局签订了“不可撤销贷款担保书”。一九九O年服装厂又以衡山县轻工业局进行担保,向衡山支行贷款十万元,限期六个月。贷款到期后,衡山县服装厂和轻工业局逾期未偿还贷款本息,由此酿成纠纷。后经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衡经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服装厂应偿还贷款本金二十五万元,至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日止的利息四万二千零四十六元六角,限在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年付清,衡山县轻工业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人已于20xx年4月14日通过合法转让取得该笔债权,经调查得知现衡山县轻工业局有可供执行财产即为其享有所有权的位于衡山县开元宋塘路10号第一层门面两间。

由于上述款项拖欠时间过长,并且被执行人也有财产可供执行,根据《xxx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申请法院将上述房产强制拍卖,以清偿申请人的上述债款。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谭波

房屋拆迁申请书范文 第三篇

一、拆迁处理

高度重视城市房屋拆迁引发的问题,认真处理好每一件来信来访。对已发生的案件,实行领导负责制,依法处理,限期解决,做到件件有着落;能够通过行政复议渠道解决的案件,切实做到依法解决对涉及人数多、情况复杂、处理难度大的案件,领导亲临现场做工作。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重点问题重点检查,并指定应急方案,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人员。

二、拆迁复议

拆迁当事人对拆迁主管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三、拆迁裁决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在拆迁期限内因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事宜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2、拆迁主管部门收到裁决申请后,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3、裁决立案后3日内将裁决申请书副本送达另一方拆迁当事人。另一方拆迁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日内,向拆迁主管部门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证明材料。

4、裁决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

5、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或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四、拆迁违法行为的查处

1、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设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2、拆迁人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3、拆迁人违反《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处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1)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2)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3)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4、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条例》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房屋拆迁申请书范文 第四篇

珙县房地产管理局:我单位为房地产二级房地产开发公司,所住:宜宾市长宁县铜古乡街村,法定代表人_,职务_:长宁县人大代表。

我单位因需要拆除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特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 请求事项:

请求主管部门批准申请人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并发给申请人的拆迁许可证。

事实理由:

申请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在珙县安宁街一带进行危房改造建设,需要拆迁该地区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依据我国拆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已经依法制定了拆迁该地区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机划和拆迁方案,并已经准备了拆迁安置和补偿用房。现依法提出拆迁申请,请主管部门批准申请人所提出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并依法发给申请人房屋拆迁许可证。

申请人:宜宾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__年10月1日

房屋拆迁申请书范文 第五篇

尊敬的X镇土地规划局:

本人,居住在本镇XX村XX街号。本人在村里原本有一套二层民房,属于50年代的砖瓦结构,这栋小楼历经风雨,多处破损,虽然经过几次整修,可是居住安全任然堪忧,因此到如今本人有十分迫切的新建房需要。

此外,我家中育有一儿一女。现在大儿子年纪也不小了,有28周岁了,目前正考虑结婚。然而家里住房空间不够,要是娶媳妇让新媳妇又挤进这栋旧屋居住,将来又要面临生育问题,家人的居住环境将变得十分拥挤。这些年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村民的收入也逐年提高。我通过在镇里多年的打工也积累了一定的积蓄,已经足够支付新建房的全部费用,只要上级领导批准,就可以顺利动工建设。

自建房屋的方案:拆除现有旧房,在老基地上新建房屋,并用旧房背后的40平米山地,总共建设面积为120平米,建房为独栋3层房屋。

特此申请,敬请核准。

申请人:。地址:XX镇XX村XX街号。

房屋拆迁申请书范文 第六篇

我是xx市xx镇刘家村委翁屋社9巷9号村民翁xx。男,现年76岁,于1934出生。本人现居住的房屋是上世纪解放前修建的老式泥砖木结构的瓦房,是父母亲留下的遗产。面积约30平方米,自建房至今已有80多年房龄。

由于房屋年久失修,屋顶上的瓦片经常出现漏水现象,目前已经摇摇欲坠,险象环生,危及生命安全,经过长期的简单加固和修理现在暂时可以居住。但是前几年的风雨自然灾害影响,损坏程度更加严重,剩余的墙体自身经历许多个春秋,现已百孔千疮,岌岌可危,已存在安全隐患,不再适合住人。因此,该自危房改造逼在眉睫,刻不容缓。

但作为一名农民的我,加上年事已高欠缺生产劳动力,又没有经济来源,只能依靠生产队的集体收益每年收入几佰元来解决朝不保夕的生活。如今我的住房已经成为危房,逼于无奈只能暂时居住,我都知道如果把住房改造一下就可以住得较为安心,不必每天过着担惊受怕的日子,可是由于家里真的十分贫困,自己又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实在拿不出多余的钱来改造危房,所以暂时无法重新建房。

现欣闻上级政府部门及有关领导时刻关心我们老百姓的生活和人生安全,先后出台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农村危破房改造的惠民政策,为了让自己住得安心,所以恳请政府有关部门核查房屋的险情,将我户纳入危房改造项目,以便能得到危房的经济救助之后可以尽快拆除重建为盼。有了这些补助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本人目前的住房问题。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房屋拆迁申请书范文 第七篇

_ _土地规划局:

我叫_ _ _,是__乡_ _村_ _组农民。由于下列几个原因,我申请新建住房。

一、我现住的房屋,还是1956年建的简陋木制瓦房,至今己近50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修修补补既难解决漏雨漏风问题,也影响房屋外观。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现居住的房屋一共5间,60多平方米,要住8人,还要堆放粮食等,显得十分拥挤。特别是我大儿子后年要娶媳妇,女方家要求必须有新房才肯嫁过来。为了改善现有的住房状况,为.了我大儿子能顺利成家,我也必须建新房。

三、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我们农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我通过二十多年的辛勤劳动,不断积攒,已基本上攒够了建新房(建成砖混水泥房)的费用。只要上级一批准,我就能马上动工。

四、我建房的方案是:拆除现有的住房,主要在老地基建新房,另外占用我现住房背后

的自留地40平方米。所建房屋为一楼一底,约200平方米。

特此申请,敬请审核批准。

附:l.现住房照片2.生产小组的证明。

此致敬礼!

申请人:_ _乡_ _村_ _组_ _ __

___年_月_日

房屋拆迁申请书范文 第八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征地房屋拆迁裁决行为,维护征地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xxx土地管理法》、《*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和《〈*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雨花台、栖霞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内实施征地房屋拆迁,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就补偿金额、补偿方式、搬迁期限以及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依法申请裁决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江南八区征地房屋拆迁裁决工作。

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下称“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办”)具体承办江南八区征地房屋拆迁裁决事务。裁决受理、审理、调解、裁决决定书制作及有关文书送达等均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办直接办理。

第四条江南八区政府是本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及其落实的拆迁实施单位负责协调和处理与征地房屋拆迁裁决、复议、诉讼相关的群众和社会稳定等工作,保障征地房屋拆迁裁决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征地房屋拆迁裁决重大事项及疑难问题可以进行专家会审。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办负责建立征地房屋拆迁裁决专家库,成员由行政裁决、拆迁管理、法律研究等领域专家中担任。征地房屋拆迁裁决中遇有重大事项及疑难问题需会审的,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办从专家库中抽选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会审小组进行合议。

第六条征地房屋拆迁裁决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坚持合法、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征地房屋拆迁裁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履行裁决职责。

第七条拆迁实施单位申请拆迁裁决,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

(三)被拆迁房屋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含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含建房许可证);

(四)被拆迁房屋调查情况登记表;

(五)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费用测算明细表;

(六)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七)申请人不少于三次与被申请人协商的记录(当事人或证明人的签字);

(八)未达成协议原因及情况说明;

(九)拆迁实施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十)其他应当提供的与裁决有关的材料。

第八条被拆迁人申请拆迁裁决,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含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含建房许可证);

(四)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与裁决有关的材料。

第九条裁决机关收到征地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经审核,提供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申请裁决资料不齐全、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过期未补正的,视为未申请;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补正。受理期间从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第十条裁决机关受理征地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被申请人送达征地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三)组织当事人调解。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部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时应予以确认。

(四)拆迁当事人经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或者拒绝调解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决。

第十一条拆迁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机关作出裁决,应当制作裁决书,并加盖印章。

裁决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三)裁决的依据、理由;

(四)根据征地房屋拆迁裁决申请需要裁决的补偿金额、补偿方式、搬迁期限以及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

(五)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复议期限、期限;

(六)裁决机关的名称、裁决日期并加盖公章。

征地房屋拆迁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

第十二条裁决文书可以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裁决文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直接送达。以送达给受送达人本人为原则。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可交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签收,或由该法人、该组织负责签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委托人的可以送交其委托人签收;受送达人已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二)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指定代收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裁决文书时,送达人可邀请受送达人所在街、村、组等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后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后,将裁决文书留在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三)邮寄送达。对于直接送达有困难的,送达人可以通过邮局将裁决文书送达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即为邮寄送达。邮寄送达必须由送达人从邮局以特快专递方式寄出,并标明为何种裁决文书,以受送达人在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公告送达。指送达人以张贴公告、登报或广播电视等媒介予以公布的方式将裁决文书的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通常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的送达方式不能送达的情况。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送达人员必须为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办指定或委托人员,其他人员无权送达。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决机关不予受理拆迁裁决申请:

(一)拆迁当事人对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等有争议的;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以及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的;

(三)拆迁当事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协议纠纷的;

(四)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五)拆迁当事人与承租人之间发生权益纠纷的;

(六)拆迁当事人对征地行为合法性提出异议的;

(七)申请人为拆迁实施单位,对被拆迁人的拆迁奖励期限未满的;

(八)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申请人为拆迁实施单位,拆迁实施量未达到被拆迁总量70%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办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一)被拆迁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裁决的;

(二)被拆迁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人的;

(三)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

(四)裁决必须依据的民事法律关系尚未确定的;

(五)需要补充的证据材料可能影响裁决结果的;

(六)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向裁决机关申请中止的其他情形。

中止裁决的情形消除后,恢复裁决。中止期间不计入裁决期限。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一)受理裁决申请后,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的;

(二)发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具备裁决当事人主体资格的;

(三)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15日之内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未表示参加裁决或放弃参加裁决的;

(四)申请人撤回裁决申请的。

第十六条裁决机关在向被申请人送达征地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后10日内,被申请人没有提交答辩,书面催告后5日内,仍然没有提交答辩的。裁决机关可以作出缺席裁决。

第十七条征地房屋拆迁裁决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拆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江南八区范围内,按照《*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规定已领取《*市征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准通知书》,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已开始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尚未全部完成的拆迁项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仍按照宁政发〔2004〕93号文第八条规定由所在区政府裁决。

第二十条江宁、浦口、六合区、溧水、高淳县的征地房屋拆迁裁决事项,由所在区(县)政府负责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解释意见是本文件的补充。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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