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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范文9篇
年度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范文 第一篇
一、被告人董传桥等19人污染环境
二、被告人卓文走私珍贵动物案
三、东莞市沙田镇人民政府诉李永明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案
四、韩国春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五、常州德科化学有限公司诉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原xxx环境保护部及光大常高新环保能源(常州)有限公司环境评价许可案
六、杨国先诉桑植县水利局行政协议及行政赔偿案
七、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八、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九、铜仁市人民检察院诉贵州玉屏湘盛化工有限公司、广东韶关沃鑫贸易有限公司土壤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十、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诉沭阳县农业委员会不履行林业监督管理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年度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范文 第二篇
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
促进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坚持以xxx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围绕努力成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目标,以筑牢西南生态安全屏障、改善环境质量、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重点,推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努力建设美丽云南。
第三条建立生态文明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联席会议具体工作。
第四条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和用途统筹协调管控制度,提高国土空间资源利用效率和综合承载能力。
加快健全国土空间规划政策和技术标准体系,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全面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动态监测和定期评估预警机制。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严格规划管控,形成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统一用途管制为手段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
加强生态环境空间管控,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采取分类保护、分区管控的措施,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
第五条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切实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建立森林督查、森林资源年度监测、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3项长效机制,全面推行林长制,建立覆盖全省、分级负责、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常态化森林资源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流域生态环境信息发布机制,定期公开重要水功能区达标状况、跨界断面水质状况、重要饮用水水源水质、重要湖库营养状况与水质等信息。强化河湖长制,加强环境联合监测和区域环境风险防控,完善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严格实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
加强湿地保护,提高湿地保护率。开展退化湿地修复,提升湿地生态功能。加强湿地资源监测、监管和考核评估。加强各级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能力建设,提升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加强草原禁牧休牧、草畜平衡监管,严厉打击破坏草原行为。加大退化草原生态修复和治理力度,努力改善草原生态结构。
构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完善自然资源分类标准和调查监测规范,加强各类遥感数据获取与应用,开展自然资源现状、开发利用程度及潜力分析,为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和合理开发利用提供支撑。
第六条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防治外来物种入侵,形成生物多样性保护合力。
科学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地在保护生物多样性、保存自然遗产、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供优良生态产品和维护生态安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加强森林、草原和农业有害生物检疫管理,摸清野生动植物资源底数,开展濒危野生动植物及栖息地状况调查、监测和评估,加强极小种群物种拯救保护。建立健全外来入侵物种、重要有害物种调查监测预警响应机制,开展有害生物防治,加强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强化野生动植物疫源疫情监控。开展重大工程对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估监测。
实行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猎捕(采集)、出售、购买、运输和人工繁育等环节全过程监管。依法查处非法交易、利用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等行为。
第七条加强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系统保护修复,全面提升水生态环境质量。
以六大水系和九大高原湖泊保护修复为重点,坚持“退、减、调、治、管”综合治理,科学划定保护边界,严格约束开发建设活动,切实减少生产生活对江河湖泊生态环境的干扰破坏。
年度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范文 第三篇
为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形成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长效机制,12月13日下午,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泸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会上,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傅涌发布泸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工作情况;泸州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审计科科长黄祖荣介绍生态环境损害定义及被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情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相关部门。
据了解,《实施方案》包括工作目标、适用范围、工作内容和保障措施四个部分的内容。《实施方案》中所指生态环境损害,是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草原、湿地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那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哪些呢?“《实施方案》规定具体包括应急处置费用、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黄祖荣介绍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以实际发生和未来必然发生的合理费用计算,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的鉴定评估意见确定。
傅涌指出,下一步,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将开展如下工作:一是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召开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通报国家、省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相关要求,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和案例实践要求,基本建成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与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林业竹业等15个成员单位共同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格局。
二是加强与法检机关对接。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协作,让其从审判机关角度对我局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提供有力指导;与人民法院建立“对积极参与磋商并及时履行赔偿协议的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可将其履行情况提供人民法院供定罪量刑参考”的工作机制。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邀请检察机关参加赔偿案件磋商会议,检察机关对磋商不成的案件以支持起诉人身份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三是建立健全报告制度。明确区县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发现生态环境赔偿事件的报送渠道与报送程序等。
四是完善奖惩措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拟列入市委市政府综合目标考核体系,对未开展生态环境损害制度赔偿案例实践的市级有关部门给予扣分,对开展案例实践的给予加分,同时对区县政府和园区管委会主动移交案件线索的给予加分奖励。
据悉,《实施方案》规定,泸州市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泸州市政府指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林业竹业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的,由市政府指定牵头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跨市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省政府指定的
年度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范文 第四篇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最高人民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情况。《解释》规定,为解决生态环境的整体性与保护的分散性之间的矛盾,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有必要按流域和生态区域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该司法解释将于明日起施行。
社会组织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解释》第二条规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
孙某某介绍,根据现有行政法规,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只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三种类型,但《解释》没有将社会组织限定在上述三种类型,而是保持了一定的开放性,今后如有新的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拓展了社会组织的范围,这些社会组织也可以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目的是使依法运行并且具备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能力的社会组织能够参与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来,从而确保诉讼的质量和效率。
私益诉讼可搭公益诉讼“便车”
孙某某介绍,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在诉讼目的、诉讼请求上存在区别,但在审理对象、案件事实认定等方面又存在紧密联系。《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不影响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诉讼。”为了提高私益诉讼的审判效率同时防止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还应允许私益诉讼原告“搭便车”,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效判决的认定有利于私益诉讼原告的,其可以在私益诉讼中主张适用。《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就被告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承担责任的大小等所作的认定,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主张适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告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被告主张直接适用对其有利的认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仍应举证证明。”
减轻原告费用负担
孙某某介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是为了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提起诉讼,因此,《解释》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框架内尽量减轻原告的诉讼费用负担。在案件胜诉时,原告为该案支出的检验、鉴定费用,以及合理的律师费等费用应由被告承担。《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原告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依法申请缓交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败诉或者部分败诉的原告申请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视原告的经济状况和案件的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准许。”《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此外,对于应由原告负担的评估鉴定等费用,还可以从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服务功能损失赔偿款项中予以支付,以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等款项,应当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其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败诉原告所需承担的调查取证、专家咨询、检验、鉴定等必要费用,可以酌情从上述款项中支付。”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跨行政区划管辖
孙某某指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属于新类型案件,审理、执行难度较大,社会关注度高,原则上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考虑到部分基层人民法院较早建立了专门的环保法庭,在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方面已经积累了一定经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可将部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通过“一案一指”的方式交给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解释》第六条规定:“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裁定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为解决生态环境的整体性与保护的分散性之间的矛盾,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有必要按流域和生态区域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解释》第七条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环境和生态保护的实际情况,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区域由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刚刚成立的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之一就是北京市范围内跨行政区划的环境保护案件。
年度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范文 第五篇
针对上述两处英烈纪念设施管理维护不力、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的情况,清丰县人民检察院积极汇报沟通,获得了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检察院的支持,后在清丰县检察院举行了英烈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磋商座谈会。会后,退役军人事务局就存在的问题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并积极对两处英烈纪念设施进行整改。退役军人事务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建立健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各项制度,出台了加强和改进全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的专项行动方案,对全县英烈纪念设施进行摸排统计,排查整改。县委、县政府还研究解决了乡镇重点烈士纪念设施无管理人、无保护经费等问题,为英烈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正常开展提供了人员和资金保障。
整改后的清丰县大流乡青石磙村革命烈士纪念碑现位于青石磙村老年活动中心,新建了纪念碑底座,纪念碑周边种植了松柏,英烈纪念设施周边的环境庄严肃穆,环境得到了显著改善;王嘉谟烈士纪念碑碑体已摆正,不再倾斜,在纪念碑旁建设了烈士纪念广场,有效保护了英烈纪念设施,结束了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的状态。
年度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范文 第六篇
2020年1月10日,濮阳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将该案移交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审查后认为,刘某某非法捕猎珠颈斑鸠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遂作为公益诉讼案件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调查并发出诉前公告。公告期满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2月24日,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濮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3月11日,濮阳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在发表出庭意见时呼吁广大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善待野生动物,保护生态资源,形成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共同体意识。被告人刘某当庭认罪悔罪,表示服判不上诉,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损失,并在最后陈述中表示愿做一名环境资源保护志愿者,积极宣传法律,参与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工作。濮阳县人民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当庭宣判,以非法狩猎罪判处刘某拘役四个月,赔偿国家资源损失8100元,并于十日内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人刘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xxx代表、濮阳县庆祖镇西辛庄村党支部书记李连成以及省市多家新闻媒体受邀观摩庭审。判决生效后,刘某上交国家资源损失8100元钱,并在《濮阳日报》上公开发表道歉信。
年度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范文 第七篇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经调查发现,2017年11月份以来,濮阳某发电有限公司将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脱硫石膏出售给某建材有限公司,因脱硫石膏中的氯离子超标,某建材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不能过多使用,故将剩余的脱硫石膏出售给附近村民古某,古某将收购的脱硫石膏储存在本村村北的租赁地中,后因出售脱硫石膏出现问题,导致脱硫石膏长期滞留堆放。堆放的脱硫石膏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采取任何扬尘措施,严重损害大气环境。
2020年6月10日、18日,濮阳县人民检察院分别向负有监管职责的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濮阳县分局、柳屯镇人民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问题进行督促整改。同时,加强与有关部门加强协作,加强大气污染的监督管理,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另外,向濮阳县柳屯镇渡母寺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提醒函,建议其依法履行属地责任,协助有关部门抓好整改措施落实。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濮阳县分局、濮阳县柳屯镇人民政府积极履职,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督促其对堆放的脱硫石膏堆进行清运和处理。同时,检察机关与环保、土地、公安等职能部门加强协作配合,综合施策,释法说理,对违法行为人形成震撼,推进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截至目前,脱硫石膏已基本清运完毕,复耕复绿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中。
年度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范文 第八篇
何某、陈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台前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何某、陈某非法捕捞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该院于2020年10月27日对其立案调查。在调查中发现,何某、陈某夫妇二人均已60多岁,且家庭生活困难,捕鱼仅是自己食用。到案后,二人认罪悔罪态度好,如由其承担生态环境的民事赔偿责任,极易致其重新返贫。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向市检察院汇报后,积极创新工作方法,同意何某、陈某夫妇二人主动提出的自愿承担三个月河道垃圾清理义务劳动来修复生态环境的承诺,并探索制作了《主动承担公益生态修复责任从宽建议书》,并随案移送到法院,作为法院从轻、从宽判决的依据。经审理后,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认定何某某夫妻二人捞取垃圾漂浮物的方式可以作为弥补其对金堤河水生态环境的破坏的惩罚,对二人均作出了拘役缓刑的判决。
【典型意义】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认真落实最高检提出的“办好群众身边小案”要求,把群众身边的“小案”当成“天大的案件”,综合考虑天理、国法、人情,将心比心、换位思考,坚持依法履职与灵活履职相结合,同意以劳务折抵赔偿,避免了何某、陈夫妇因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重新返贫。同时,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既有效保护了国家利益,又体现了司法的温度,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该案于2020年12月3日被《检察日报》以《“无力承担生态赔偿?劳务代替”》为题予以报道。
年度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范文 第九篇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能中,发现金某、刘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调查。
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中,注重补强公益诉讼庭审所需证据,依法引导公安机关对于销售的支付细节进行查证,调取证人证言,追查销售渠道。充分了解行政执法机关对于生猪屠宰的流程监控及监管方式,行政机关对于病、死猪肉制品的危害,及食药领域的专业技术问题,也积极提供相关认定依据,为案件顺利提诉讼做好坚实保障。检察机关还充分运用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调取被查获的病、死猪肉制品被无害化处理的药剂清单、询问相关处理流程、核实费用总计,为提出诉讼请求提供了充分依据。
2019年7月25日,清丰县人民检察院在濮阳日报发布公告,告知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三十日公告期满后,没有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19年11月5日,清丰县人民检察院对金某、刘某等14人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清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鉴于金某等人长期从事病死猪肉的生产、销售,仅从转账记录上发现的交易金额,不足以评价其长期的制售行为,加之人民群众对于舌尖上安全的高度关注,以及彰显检察机关对食品安全领域不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的决心,经过认真研讨,决定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同时要求被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2019年12月30日,清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金某、刘某等14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不等的刑罚;判决金某、刘某支付赔偿金万元,其他被告共支付赔偿金万元,要求被告在省级媒体进行公开赔礼道歉。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全部支持。一审判决后,14名被告均未提起上诉,并表示愿意支付赔偿金并赔礼道歉,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目前,判决梁某等人支付的万元赔偿金已履行完毕,判决金某、刘某支付的赔偿金万元法院依法移送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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