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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健康营养顾问文案范文(精选5篇)

发布时间:2023-03-18 16:13:25阅读量:84

母婴健康营养顾问文案范文 第一篇

各县(市、区)卫生局,城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xxx母婴保健法》及《xxx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依法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准入的监督管理,依据xxx颁发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及《省县乡两级助产技术服务标准》,现就进一步规范母婴保健技术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范围

(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二)婚前医学检查;

(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四)助产技术;

(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

(六)新生儿疾病筛查;

(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的审批权限及其服务项目

(一)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辖区内一级医疗机构开展助产技术、上取环、结扎和终止妊娠手术的母婴保健技术许可。

(二)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及县(市、区)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上取环、结扎和终止妊娠手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许可;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医疗机构开展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许可。

(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凡有效期满,继续开展该项技术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按照原审批程序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从业人员的准入审批及标准

(一)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相关专业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助产士资格并在合法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其他专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须在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经一年以上本专业进修培训;

2.通过母婴保健及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和助产技术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二)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权限内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并颁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三)《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由发证机关每三年验证一次。校验机关应在其《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专项技术培训简况栏内加盖“母婴保健技术注册校验章”,并注明持证人持证上岗的时间及脱离该项技术服务的时间、参加该项技术的业务培训、复训、考核情况、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的情况。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加强管理,加大检查督导力度,规范其执业行为;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应加强基础设施改造和设备更新,不断改善和提高母婴保健服务质量,要严格按照审批科目依法执业,加强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确保母婴就医安全。

母婴健康营养顾问文案范文 第二篇

《昆明爱贝佳公司简介 》

《昆明爱贝佳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是北京爱贝佳总公司在昆明地区设立的分公司,在国家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母婴护理行业服务。公司根据社会的发展和目前城市家庭的需求,把西方妇女在产后母婴护理的科学经验与中国“坐月子” 的传统经验相结合,通过长期考查和研究,在昆明地区制定出一套为广大孕产妇生产后家庭式的母婴护理,并制定岀公司业务服务实操要求和标准。在护理期间同时借鉴国内外和行业中比较先进的婴儿早期潜能开发,如:蒙特梭利式的幼儿早期教育理念,在服务中推广,为孕产妇和新生儿提供专业的产后月子护理以及产前咨询,为孕妇产后早开奶,乳房护理,宣传母乳喂养的好处,帮助产妇产后心理调节,产后形体恢复提供指导,如何按时为婴儿抚触,坚持为婴儿做被动操,根据幼儿的情况进行辅食添加和科学育养护理,实现优质的家庭母婴护理服务。公司秉承“诚信为本,服务至上”的服务理念,以“专业化、正规化、科学化;人性化”的企业宗旨,为广大孕产妇提供安全.专业.满意的服务,陪伴孕产妇和幼儿度过人生中最重要的时刻。

总公司2000年-2009年先后被《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评为“全**婴服务机构用户满意单位”、“中**婴护理服务市场消费者满意十佳品牌”、“全国诚信经营单位”、“全国先进服务单位”、2009年被批准为“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常务理事单位”。拥有多年从事妇幼保健工作的资深顾问,以及一支经验丰富高素质家庭母婴护理服务人员队伍。

昆明爱贝佳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长期以来在昆明地区为需要母婴护理的家庭提供着最优质、最科学的产后护理服务。公司有以下部门:护理咨询部、客户服务部、市场调研部、业务培训部、人事行政部、财务管理部。各部门职责分明,相互协作,互相配合,工作中严格执行公司的章程,认真落实好《公司岗位责任制度》和《公司服务程序规定》。

公司的月嫂均来自不同的家庭和不同的人群,主要以下岗女工和农村妇女居多,目前公司有员工有475人,均在30-50岁之间,她们大部份属文化偏低年龄偏大难于就业的妇女,公司建立以人为本的人力资源开发和人力管理制度,通过市、县劳动局和人力资源市场统一招聘下岗职工和失业妇女,行使有计划的劳务用工计划。招聘时,认真对应聘人员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进行核查,证明材料包括户口簿和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帮助应聘人员填写好《求职人员资料登记表》。由于母婴服务是进入家庭的服务,直接关系被服务者的家庭安全保障。因此,为确保为顾客提供健康可靠的服务,公司建立了相应的安全机制,制定了严格的服务人员岗前体检程序。体检项目包括:妇科;内科;血压;胸透;肝功能5项、多种性病检查;等等。从业人员上岗之前必须到本行业指定的医院进行身体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服务,

公司建立人力的培训在于加速母婴家庭护理服务业的职业化进程,引导培训对象将母婴家庭护理服务视为一种职业,同时具备月嫂职业所需的道德规范、知识以及技能。公司不断完善的培训体系,以确保培训质量,将课堂讲授与场景实践、经验交流相结合,全面提高服务人员综合素质。培训的员工都有着做母亲的阅历,对母婴之事有丰富的经验.为让她们更有耐心和爱心,再进行职业道德.职业修养.业务技能专业化学习培训,帮助她们免费培训,安排上岗,为社会妇女再就业拓宽了一条道,为减轻社会就业压力提供一种新兴家庭服务行业,

在实现公司诚实守信的服务中,公司受到国内电视媒体以及报刊的宣传和报道,《健康报》和《京华时报》两报刊对公司进行过报道。中央教育电视台专门对公司进行“月嫂培训”专题采访和连续播出。由于服务做到细心周到,耐心细致。接受服务的客户多人给公司送感谢信、表扬函以及锦旗。面对诸多的荣誉,公司感到骄傲又默默奉献,希望不断扩大公司的声誉,成为母婴护理行业的优秀公司,今后,将在市场竞争机制的促动下,不断整合资源、创建品牌、更新母婴服务新理念、提高公司的服务质量和竟争力,把爱贝佳公司做成家庭母婴护理服务行业的知名品牌。

母婴健康营养顾问文案范文 第三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xxx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xxx境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二)婚前医学检查;

(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四)助产技术;

(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

(六)新生儿疾病筛查;

(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第四条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母婴保健服务的权利。

第五条母婴保健工作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母婴保健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经济、技术和物质条件,并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特殊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设立母婴保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七条xxx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的配套规章和技术规范;

(二)按照分级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发展规划和实施步骤;

(三)组织推广母婴保健及其他生殖健康的适宜技术;

(四)对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

第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公安、民政、教育、劳动保障、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二章婚前保健

第九条母婴保健法第七条所称婚前卫生指导,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性卫生的保健和教育;

(二)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

(三)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

(四)遗传病的基本知识;

(五)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

(六)其他生殖健康知识。

医师进行婚前卫生咨询时,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科学的信息,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指导,并提出适当的建议。第十条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第十一条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别设置专用的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室,配备常规检查和专科检查设备;

(二)设置婚前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室;

(三)具有符合条件的进行男、女婚前医学检查的执业医师。

第十三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询问病史、体格及相关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应当遵守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并按照婚前医学检查项目进行。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和婚前医学检查项目由xxx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当列明是否发现下列疾病:

(一)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

(二)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

(三)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四)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

发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以及采取相应医学措施的建议。当事人依据医生的医学意见,可以暂缓结婚,也可以自愿采用长效避孕措施或者结扎手术;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其治疗提供医学咨询和医疗服务。

第十五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不能确诊的,应当转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确诊。

第十六条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母婴保健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医学鉴定证明。

第三章孕产期保健

第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提供有关避孕、节育、生育、不育和生殖健康的咨询和医疗保健服务。

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育龄夫妻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提出医学意见;限于现有医疗技术水平难以确诊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育龄夫妻可以选择避孕、节育、不孕等相应的医学措施。

第十八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下列医疗保健服务:

(一)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

(二)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

(三)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

(四)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

(五)定期进行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喂养婴儿;

(六)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七)对产妇及其家属进行生殖健康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教育;

(八)其他孕产期保健服务。

第十九条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孕妇患有下列严重疾病或者接触物理、化学、生物等有毒、有害因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应当对孕妇进行医学指导和下列必要的医学检查:

(一)严重的妊娠合并症或者并发症;

(二)严重的精神性疾病;

(三)xxx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严重影响生育的其他疾病。

第二十条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对其进行产前诊断:

(一)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

(二)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

(三)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四)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

(五)初产妇年龄超过35周岁的。

第二十一条母婴保健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胎儿的严重遗传性疾病、胎儿的严重缺陷、孕妇患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其生命健康和安全的严重疾病目录,由xxx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生育过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患儿的,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当事人介绍有关遗传性疾病的知识,给予咨询、指导。对诊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提出医学意见。

第二十三条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xxx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鉴定。

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住院分娩。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xxx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操作规范,实施消毒接生和新生儿复苏,预防产伤及产后出血等产科并发症,降低孕产妇及围产儿发病率、死亡率。

没有条件住院分娩的,应当由经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证书的人员接生。

高危孕妇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第四章婴儿保健

第二十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病筛查、诊断、治疗和监测。

第二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新生儿访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卡),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提供有关预防疾病、合理膳食、促进智力发育等科学知识,做好婴儿多发病、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第二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项目对婴儿进行预防接种。

婴儿的监护人应当保证婴儿及时接受预防接种。

第二十八条国家推行母乳喂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实施母乳喂养提供技术指导,为住院分娩的产妇提供必要的母乳喂养条件。

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向孕产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推荐母乳代用品。

第二十九条母乳代用品产品包装标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母乳喂养的优越性。

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向医疗、保健机构赠送产品样品或者以推销为目的有条件地提供设备、资金和资料。

第三十条妇女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所在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定的哺乳时间。

第五章技术鉴定

第三十一条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分为省、市、县三级。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任职条件:

(一)县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设区的市级和省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需要进一步确诊的,可以自接到检查或者诊断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接到鉴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医学技术鉴定意见,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鉴定意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再鉴定。

第三十三条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医学鉴定时须有5名以上相关专业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参加。

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在鉴定结论上署名;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结论向当事人出具鉴定意见书。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由xxx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xxx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六条卫生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

卫生监督人员可以向医疗、保健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对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拒绝和隐瞒。

卫生监督人员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其从事的业务,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医疗设备,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加强岗位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考核。

医师和助产人员(包括家庭接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操作规范,认真填写各项记录,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

助产人员的管理,按照xxx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三十八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xxx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十九条国家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和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制度。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一)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格式由xxx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四条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母婴健康营养顾问文案范文 第四篇

雇用(甲方):

身份证号码:

月嫂(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方)有雇用母婴护理员(简称月嫂)方面的需求,

(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月嫂”服务,并承诺为甲方提供专业、优质、安全的“月嫂”服务。为了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经平等协商,特订立如下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约定事项:

1、服务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天。

2、服务费用:

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共计人民币 元,签订本合同之日起甲方向乙方预交定金

元整,余款在服务终止日全额付清。

3、服务内容:

(1) 产妇:

a.科学、合理安排产妇膳食,平衡营养,促进产后康复及乳汁分泌;

b.指导产妇实行母乳喂养、按需哺喂;

c.指导产妇进行乳房按摩与护理,防止乳房下垂、松驰;指导产妇产后运动;

d.协助产妇进行个人卫生清洁,做好会阴冲洗及伤口护理,防止细菌感染;

e.舒解产妇产后焦虑、烦躁等情绪,减轻产妇操劳,尽快恢复健康;

f.随时对产妇的身体状况观察、记录。

(2)婴儿:

a.科学、合理健康喂养婴儿,保证婴儿健康的营养需要;

b.安抚哭闹婴儿,呵护入眠等;

c.为婴儿洗澡、按摩、抚触,增加与bb的情感交流,促进婴儿健康发育,及时为婴儿更换衣物、尿布等;

d.做好脐部护理,臀部护理,保持干爽,防止感染;

e.随时对婴儿的身体状况(如食欲、食量、体温、大小便等)观察记录。

f.培养婴儿良好的生活习惯。

(3)其他:

洗衣(产妇及婴儿)、买菜、煮饭、打扫卫生等日常家务。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甲方可在服务内容的工作范围内,安排乙方工作;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体检,并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

2、甲方的义务

(1)按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2)配合乙方做好月嫂工作,并提供合理的协助;

(3)为乙方提供与甲方基本相同的食宿条件。

3、乙方的权利

(1)甲方增加服务内容以外的工作,乙方有权要求增加适当的报酬;

(2)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不合理的工作安排。

4、乙方的义务

(1)严格按服务内容为甲方提供服务;

(2)在工作时,乙方需爱护甲方的财物,如因乙方的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给予赔偿。

三、在合同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按工作天折算费用给乙方: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不服从甲方合理工作安排的;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离岗;

4、被证明有偷盗行为的;

5、不能胜任相应工作的;

6、身体有病,不能继续从事月嫂工作的。

四、在合同期内,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按工作天折算费用:

1、甲方的工作安排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甲方以任何理由对乙方实施搜身、扣押钱物、殴打谩骂、威逼等行为。

五、其他约定:

1、由于乙方的违法行为或其他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赔偿甲方损失。

2、乙方在服务期间(包括路途中),由于自身或第三方原因造成自身伤害的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3、若乙方在服务期间表现良好,甲方愿无偿为乙方提供客源。

4、服务期结束后,如甲方在母婴护理方面有疑问向乙方咨询时,乙方应予以解答。

六、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所属行政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七、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常住地址: 常住地址:

母婴健康营养顾问文案范文 第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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