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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不起诉研讨材料范文25篇

发布时间:2023-03-22 08:47:35阅读量:411

诈骗不起诉研讨材料范文 第一篇

被不起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住址(被不起诉人住址写居住地,如果户籍所在地与暂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写明户籍所在地和暂住地),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决定机关等。] (如系被不起诉单位,则写明名称、住所地等)。 辩护人„„(写姓名、单位)。 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罪,于x年x月x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如果是自侦案件,此处写“被不起诉人涉嫌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x年x月x日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此次应当将指定管辖、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 (如果案件曾经退回补充侦查,应当写明退回补充侦查的日期、次数以及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即侦查机关移送起诉认为行为构成犯罪,经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而决定不起诉的,则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先概括叙述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犯罪事实(如果是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则不写这部分),然后叙写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及相应的证据,重点反映显著轻微的情节和危害程度较小的结果。如果是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本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审查过程中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项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而决定不起诉的,应当重点叙明符合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和证据,充分反映出法律规定的内容。】 本院认为,X X X(被不起诉人的姓名)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xxx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X X X(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项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而决定不起诉的,重点叙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理由及法律依据,最后写决定不起诉的法律依据。】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X X X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X X X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X X X人民检察院

(院印)

诈骗不起诉研讨材料范文 第二篇

被不起诉决定人王××,男,出生年月,出生地,身份证位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压塑制品厂工人,住××市北郊王庄二队。因本案于19××年×月×日经我院批准,同年×月×日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不起诉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一案,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19××年×月×日移送我院。经审查查明:

19××年×月×日晚12时许,犯罪嫌疑人王××随同李×(已起诉)、朱××(已起诉)到××县××转盘路个体户周××餐馆就餐,三人共喝白酒 3斤,应付人民币790元,李×以钱未带够和以后常来照顾生意为由只付给人民币660元,便扬长而去,店主敢怒不敢言。次日凌晨1时许,犯罪嫌疑人王 ××又随同李×、朱××到××转盘路艾××录像厅看录像,李、朱纠缠店主艾××让其换武打片,艾不从,李、朱对艾扬言:“如不换,就砸坏录像机,封录像厅的门。”犯罪嫌疑人王××对李、朱进行劝阻说:“算了,算了”,才未能打起来。凌晨3时许,李、朱又闯进南郊××餐馆寻衅闹事,犯罪嫌疑人王××又从中劝阻。在受到李的斥责后,准备独自回厂。此时,餐馆职工包××要去南郊派出所报案,被正要回厂的王××发觉,王抓住包××质问为什么偷其自行车,并对包拳打脚踢,直到包跪下叩头求饶。

以上事实,有在场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综上所述,被不起诉人王××在李×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一案中,不仅没有参与,而且还有多次劝阻的行为;

13条和《xxx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款以及第140条第1款、第2款之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王××不起诉,予以释放。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的7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检察员 ×××

20××年×月×日

诈骗不起诉研讨材料范文 第三篇

这里说的“还清本息”,应以公安机关立案作为确定损失的时间节点。贷款逾期,银行经过合理催收后仍不能归还的本金和利息,视为已经造成损失。

第一,确定损失一般需要经过“合理催收”。有的案件当事人反映,贷款逾期后,借款人明显具备还款能力,但银行连口头催收都没作,立即到公安机关报案,被采取强制措施,最后走程序判决有罪。这种作法其实不符合《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精神。因第175条之一规定的是“造成重大损失”。如果只有到期未还的条件,未能推定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个人认为是不构罪的。

第二,若借款人提供了足够的担保,或者有偿还能力,不能推定银行损失。该罪中的“重大损失”,应是直接的、实际的、终局性的损失,必须是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确实遭受损失这一实害结果的发生。如果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能够将银行贷款收回,就不能认为是终局性的损失。

第三,就是借款人在立案前还清本息。即便行为人采取欺骗手段骗取贷款,但在案发前归还了贷款本息的,就不满足“给银行或金额机构造成重大损失”这一客观要件,自然不构成犯罪。

诈骗不起诉研讨材料范文 第四篇

一、前言

大学生是容易遭到诈骗的群体之一。正所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作为新时代大学生,在兼顾好学习和生活的同时,也应了解各种诈骗形式,才有利于身心发展,也防范于未然。为响应“诚信教育主题活动”,开展金融知识普及、预防金融诈骗、电信诈骗和违法校园贷,提高学生的诚信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和责任担当,笔者整合了一些反诈骗的相关知识,在此与大家分享,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警惕意识,远离诈骗风险。

诈骗类型电信诈骗:

简介:

信用卡诈骗:

简介:

“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简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

[2]常见类型:伪造信用卡,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的财物;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取款或享受服务;恶意透支信用卡。总结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诈骗分子的诈骗手段也随之更新换代,层出不穷的诈骗方式让人防不胜防。因此,我们应当学习、了解相关的诈骗知识,及时关注有关诈骗的新闻,应当保持警惕、杜绝侥幸心理、防微杜渐。

同学们学会如何防诈骗:

1、不要有“贪图小便宜”、“一夜暴富”、“天上掉馅饼”的心理;

2、注意保护个人资料信息,不可随意注册、填写自己的身份、手机号码、银行卡号等私人信息;

3、在做好自身防范的同时,积极向周围的亲人、朋友做好宣传,特别是平时独自在家的中老年、离退休人员等易受骗群体要注意提醒;

4、发现电信诈骗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报警,如果掉入不法分子所设置的陷阱,要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希望大家能提高警惕,擦亮自己的眼睛,明辨是非。更希望我们的犯罪分子能改邪归正,自食其力,还人们、社会一个安定的生活环境。

诈骗不起诉研讨材料范文 第五篇

补充侦查的材料也确认李XX曾经提交的山东XX公司的房产预告报告、土地预评估报告是真实的。虽然预评估报告没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极高的参考作用,即可以证实2014年裕华XX的土地价值2502万元、房产价值9581万元,即房产和土地价值过亿,也就是XX公司的股权价值过亿。

以不确定的价格将价值过亿的股权直接转让,从常理来说完全不符合逻辑,从而可以印证李XX供述《股权转让协议》实质是抵押协议的真实性。

综上,辩护人认为证人韩XX的证言存疑,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股权转让协议》是名副其实的转让协议,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李XX构成诈骗罪。

二、关于伪造公司印章罪的法律意见

关于嫌疑人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辩护人对于该罪名定性没有异议,关于量刑情节方面有如下意见:

1、嫌疑人伪造公司印章是为了生产经营所需,并不是为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且嫌疑人是在已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且已经部分履行该协议的前提下,因为其法律意识淡薄,认识错误,才犯下这个错误,因此嫌疑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险性低。

2、嫌疑人是首犯、初犯,且有如实供述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同时嫌疑人也对自己的罪行表示非常后悔,愿意认罪认罚。

辩护人:陶红利律师

2020年2月6日

诈骗不起诉研讨材料范文 第六篇

×检刑不诉【××××】××号

被不起诉决定人王××,男,出生年月,出生地,身份证位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压塑制品厂工人,住××市北郊王庄二队。因本案于19××年×月×日经我院批准,同年×月×日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不起诉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一案,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19××年×月×日移送我院。经审查查明:19××年×月×日晚12时许,犯罪嫌疑人王××随同李×(已起诉)、朱××(已起诉)到××县××转盘路个体户周××餐馆就餐,三人共喝白酒3斤,应付人民币790元,李×以钱未带够和以后常来照顾生意为由只付给人民币660元,便扬长而去,店主敢怒不敢言。次日凌晨1时许,犯罪嫌疑人王××又随同李×、朱××到××转盘路艾××录像厅看录像,李、朱纠缠店主艾××让其换武打片,艾不从,李、朱对艾扬言:“如不换,就砸坏录像机,封录像厅的门。”犯罪嫌疑人王××对李、朱进行劝阻说:“算了,算了”,才未能打起来。凌晨3时许,李、朱又闯进南郊××餐馆寻衅闹事,犯罪嫌疑人王××又从中劝阻。在受到李的斥责后,准备独自回厂。此时,餐馆职工包××要去南郊派出所报案,被正要回厂的王××发觉,王抓住包××质问为什么偷其自行车,并对包拳打脚踢,直到包跪下叩头求饶。以上事实,有在场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综上所述,被不起诉人王××在李×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一案中,不仅没有参与,而且还有多次劝阻的行为;殴打包是基于双方的误会,属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本院根据《xxx刑法》第13条和《xxx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款以及第140条第1款、第2款之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王××不起诉,予以释放。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的7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检察员×

××19××年×月×日

诈骗不起诉研讨材料范文 第七篇

被不起诉人朱礼,男,1981年6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文化,北京市汇佳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兴康北路299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xx年10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l月24日经海淀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礼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xx年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xx年10月17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礼到本市海淀区建设银行北大南街分理处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信用卡被吞,激愤之下用拳头将自动取款机的防暴玻璃、功能键外框砸坏,毁坏物品价值人民币9600元。后被不起诉人朱礼被抓获。现损失已赔偿。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朱礼实施了《xxx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完全赔偿损失,有悔罪表现,根据《xxx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xxx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礼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院印)

年三月十五日

诈骗不起诉研讨材料范文 第八篇

——(案情简介)**集团自2012年开始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有贷款业务。2015年7月、2016年4月,在授信期限内,**集团在济南**银行分别有6500万贷款、3500万贷款到期。此前,**集团遇到信贷风险,张某某、武某某(男,51岁,时任**集团金融中心总监)、刘某某(男,34岁,时任**集团金融中心工作人员)等人通过发送邮件、当面解释等方式向济南**银行说明企业资金困难要求银行继续放贷,并提交了当地政府为化解**集团信贷风险召开的专题会议纪要等文件。济南**银行同意增加担保公司后办理续贷。武某某、刘某某在具体经办贷款手续过程中向**银行提供了虚假的购销合同。2015年7月10日,**集团归还原贷款后从济南**银行重新贷款6500万元,被**集团财务部门统一调配用于公司归还贷款、经营等用途;2016年4月18日,由银行工作人员帮忙联系过桥资金后,**集团使用过桥资金归还原贷款,从济南**银行重新贷款3500万元,用于归还过桥资金提供方。

上述两笔贷款到期后,**集团均未偿还,2017年7月**集团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济南**银行共计收回贷款万元,其中诉讼清偿万元,破产重整清偿万元,预计后续将回收破产重整清偿资金万元。

——(不起诉理由)济南**银行没有基于对**集团的经营状况、资信现状产生错误认识而发放贷款,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上述行为,不认为是犯罪。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诈骗不起诉研讨材料范文 第九篇

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范例

穗检刑不诉〔20xx〕2号

被不起诉人黄金善,女,1969年8月16日生,身份证号码×××××××,壮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通挽镇大昌村7组。20xx年3月20日因涉嫌窝藏、包庇犯罪被增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4月8日经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增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金善涉嫌窝藏、包庇罪移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增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xx年3月12日晚上10时许,犯罪嫌疑人黄宏面与同案人韦书棉、何基追、何开航、张荣杰(均另案处理)等人到本市新塘镇东华村外工楼首层A12档小食店饮酒娱乐时,因噪音问题与在该店饮酒唱歌的被害人王银江、李小周、劳国强、李某等人发生争执后心怀不忿,黄宏面遂到店外找到犯罪嫌疑人张振卷倾诉,张振卷得知老乡被他人欺负后,即吩咐黄宏面等人在外工楼外等候,其他人与韦书棉租乘摩托车赶到新塘镇的“热浪酒吧”,纠合同案人陈振安、黄相亮、韦文但及陈涛、陈界、陈振贤、黄振奋、黄振昌和“莫老二”(另案处理)等人,驾驶摩托车并携带水果刀、西瓜刀、摩托车避振器等工具窜到东华村外工楼与黄宏面等人汇合后,持械冲入外工楼首层A12档小食店内泄愤报复,对王银江、李小周、劳国强、李某等人进行砍杀,致王银江、李小周当场死亡,劳国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受重伤后逃离现场。次日,张振卷串同同案人分别潜逃,企图逃避侦缉。后被破获归案。犯罪嫌疑人黄金善明知犯罪嫌疑人张振卷杀人后潜逃,不但不到有关部门举报,反而为其逃跑提供财物及匿藏,逃避公安机关侦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增城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黄金善犯包庇、窝藏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xxx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金善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院印)

20xx年十二月五日

诈骗不起诉研讨材料范文 第十篇

对于犯罪动机,应当结合犯罪嫌疑人的知识、背景、涉嫌犯罪中的行为表现来做分析。司法实践中,可以从以下方面综合判断行为人的明知状况:(1)行为的时间是否反常;(2)行为的地点是否反常;(3)赃物是否具有特殊标志;(4)行为人对本犯或上游犯罪的知情程度;(5)使用赃物的方式是否反常;(6)行为人是否因此获取了与犯罪相适应相当的非法利益。(7)掩饰、隐瞒所最所得行为的对价是否有“明显低于市场”或者“明显高于市场”的特征。

从侦查阶段王孟的供述和其与彭**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获知,(1)王孟首先只有高中文化,对他人可能实行金融诈骗的认识能力比较弱。王孟在供述中始终在提醒警官其对彭**等的诈骗行为不知晓,其认为在做的事情仅仅是一个正常的代为收款、代为转账的业务行为,代收的是商业款,该业务在市场上很常见,对上游犯罪的明知或应知程度不高。(2)王孟从案件中仅获取了3千元的利益,这样的收益正好是一个正常的代为收款、代为转账的业务的收益,无法解释清楚其犯罪的动机。其从银行取出来的现金均交给了蒋**和郝**,辩护人另外向检察院提交一份王孟的姨妈(王*文13574*****4)与彭**(139 0*****08)20*****27日的通话录音作为新的证据相证,录音中彭**陈述了王孟到案前对上游犯罪一无所知且只收取了代收款的收入3千元人民币的事实。(3)从王孟的供述及其和彭**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均无法获知王孟与彭**有任何犯罪共谋。公安局所认定的其白天不加任何掩饰、大胆走进银行暴露在银行录像视频下进行帮助他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对于一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人来说恰恰显得十分不理性,其行为看起来更像一个正常的商业行为,没有很反常的行为存在。(4)犯罪嫌疑人完全对自己的行为没有掩饰和隐瞒,同案犯彭**也一直不认为王孟与其做了一个犯罪行为。据王孟的夫人陈志如女士陈述,到目前为止彭**仍在长沙市正常活动,没有逃跑,也没有被抓获,这很让人怀疑王孟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动机和故意。

辩护人认为从这些行为中均无法推出王孟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动机或故意,其主观意识也不符合一般的犯罪心态,更不符合将被害人被骗财富占为己有的主观犯罪故意。因此,辩护人认为王孟具有被蒙骗的很大可能性,没有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的主观的犯罪故意。应当认为,王孟无论从主观上还是客观上同样是受害者,不适合作为犯罪嫌疑人被提起诉讼。

诈骗不起诉研讨材料范文 第十一篇

潍高新检公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性,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3************,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住山东省潍坊高新区金华**号楼**单元**号。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9日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1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8日被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8月8日移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次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9月4日由寒亭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至我院,我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16年7月29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介绍山东恒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到潍坊联通公司找陈*办理金融担保无预存赠机业务,2016年9月6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用张**公司资质私自办理手机17部,潍坊联通公司业务经理陈*只给了贺某某11部手机,因为临沂兰山法院判罚金数额提高,为凑齐罚金贺某某把手机卖掉交了法院的罚金,过后贺某某赔偿了联通公司元,获得了该公司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xxx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诈骗不起诉研讨材料范文 第十二篇

被不起诉人黄金善,女,1969年8月16日生,身份证号码×××××××,壮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通挽镇大昌村7组。20xx年3月20日因涉嫌窝藏、包庇犯罪被增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4月8日经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增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金善涉嫌窝藏、包庇罪移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增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xx年3月12日晚上10时许,犯罪嫌疑人黄宏面与同案人韦书棉、何基追、何开航、张荣杰(均另案处理)等人到本市新塘镇东华村外工楼首层A12档小食店饮酒娱乐时,因噪音问题与在该店饮酒唱歌的被害人王银江、李小周、劳国强、李某等人发生争执后心怀不忿,黄宏面遂到店外找到犯罪嫌疑人张振卷倾诉,张振卷得知老乡被他人欺负后,即吩咐黄宏面等人在外工楼外等候,其他人与韦书棉租乘摩托车赶到新塘镇的“热浪酒吧”,纠合同案人陈振安、黄相亮、韦文但及陈涛、陈界、陈振贤、黄振奋、黄振昌和“莫老二”(另案处理)等人,驾驶摩托车并携带水果刀、西瓜刀、摩托车避振器等工具窜到东华村外工楼与黄宏面等人汇合后,持械冲入外工楼首层A12档小食店内泄愤报复,对王银江、李小周、劳国强、李某等人进行砍杀,致王银江、李小周当场死亡,劳国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受重伤后逃离现场。次日,张振卷串同同案人分别潜逃,企图逃避侦缉。后被破获归案。犯罪嫌疑人黄金善明知犯罪嫌疑人张振卷杀人后潜逃,不但不到有关部门举报,反而为其逃跑提供财物及匿藏,逃避公安机关侦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增城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黄金善犯包庇、窝藏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xxx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金善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院印)

年十二月五日

诈骗不起诉研讨材料范文 第十三篇

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检不诉[]号

(一)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

包括被不起诉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决定机关。

(二)辩护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单位、通信地址

(三)案由和案件来源

如果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不起诉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起诉。”

如果是本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不起诉人贪污一案,由本院依法侦查终结。”

(四)案件事实情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和第142条第1款、第2款作出的三种不起诉,分别写明:

1、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应简要写明案件事实及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决定不起诉的,应简要写明经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理由。

3、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不起诉的,应简要写明案件事实和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依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根据。

(五)不起诉理由、法律根据和决定事项

诈骗不起诉研讨材料范文 第十四篇

被告人匡××,男,22岁,重庆市渝北区人,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市汽车配件制造厂工人,住××市中山三路157号。1994年3月8日被逮捕。

被告人匡××打架斗殴一案,经××市××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于1994年4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查明:

1994年1月30日晚,被告人匡××在劳动俱乐部门口遏到好友任××、唐××(均无业,另案处理)等人。任××、唐××邀匡××去打人,说他们被打了,匡××未加考虑答应了,他们于当晚8时来到石油路桌火锅城,以找钱未补为由,对火锅城老板冉××大打出手,导致冉××肋巴骨被折断,神智不清。后匡××停止了打斗,并叫任××、唐××等人不要再打了。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匡××亦供认在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匡××受他人驱使,动手打人,破坏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是违法的。但鉴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并有悔改表现,尚不构成犯罪。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被告人匡××不起诉。

检察长王×

19××年×月×日

诈骗不起诉研讨材料范文 第十五篇

根据《刑法》第193条规定,贷款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通常使用5种方法实施实施欺骗,这些包括:(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

贷款申请人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可能会因不满足申请条件,而对实际情况有所隐瞒,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但是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可以看到,申请人虽然有对材料进行虚构隐瞒的行为,但这些行为并不都是贷款诈骗罪中的诈骗手段。贷款诈骗罪中的诈骗手段,是指对影响甚至决定着放贷与否的重要事实如偿还能力、担保价值等进行虚构隐瞒。贷款手续方面存在瑕疵或者申请时进行违规操作的,不一定会构成贷款诈骗罪。

无罪案例一:段某风贷款诈骗罪二审案

审判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1)晋刑二终字第116号

无罪理由:段某风在向银行贷款时虽存在提供手续不规范之处,但难以认定其有隐瞒真相和虚构事实之行为。且在贷款之后,虽将其中的部分款项暂用于偿还其它企业的贷款,但其确将自己的部分款项连同贷款之大部分款项用于与改制企业相关的业务当中,从贷款数额与之后投入改制企业的资金总数额上看基本相当。之所以未能归还贷款,系因经营不善及改制企业内部矛盾激化所致,难以认定段某风本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亦无证据证实其有非法占有贷款的行为。

无罪案例二:褚××贷款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鄂仙桃刑初字第00159号

无罪理由:关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褚××骗得仙桃市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200万元,构成贷款诈骗罪一节。经查,2014年3月7日,仙桃市杜窑宏发米业有限公司与仙桃市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被告人褚××以其持有的仙桃市杜窑宏发米业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担保,向仙桃市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200万元,贷款期限为四个月。被告人褚××与仙桃市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0日签订权利质押合同,并于2014年3月11日在仙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股权出质登记。该笔200万元贷款系偿还前期贷款本息后又贷的。根据上述事实,该笔200万元贷款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权利质押合同,且办理了合法的质押登记,不能认定被告人褚××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该笔200万元贷款的故意,故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就该笔200万元贷款对被告人褚××定罪处罚,本院对公诉机关的该指控不予认定。

无罪案例三:黄某某合同诈骗、贷款诈骗罪一审案

审理法院: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淮刑初字第203号

无罪理由: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淮滨县邮储银行签订个人商务借款及担保合同,被告人黄某某在办理该抵押贷款中没有使用伪造或虚假的合同、证明文件,其提供的是真实的船舶产权证明,亦未有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情形,在办理船舶抵押贷款时被告人黄某某所提交的资料符合条件,经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抵押贷款程序审批合格后放贷,因此被告人黄某某是合法取得75万元抵押贷款,客观上没有实施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欺骗银行的行为,淮滨县邮储银行的放贷行为不是基于因被告人的欺骗行为而产生错误认识的行为,且淮滨县邮储银行对被告人黄某某的船舶享有抵押权,就贷款债务可以优先受偿,经过淮滨县物价局评估该船舶的价值为150万元,大于贷款债务75万元,被告人黄某某未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淮滨县邮储银行可以提前收回贷款,行使抵押权,淮滨县邮储银行并不会出现因无法清偿而遭受损失的情形。被告人黄某某在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情形符合《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条第二款“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的规定。综上,证明被告人黄某某犯贷款诈骗罪的证据不足,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无罪案例四:被告人周××信用卡诈骗一审案

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案号 : (2013)楼刑二初字第48号

本院认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犯贷款诈骗罪部分。就本案现有证据分析看,对于涉案的九名申请贷款人,因侦查机关只向进行了×××调查取证,且虽然×××的证言证明其申请贷款时使用的伪造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是被告人周××提供的,但被告人周××供述包括在内的申请贷款商户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是他委托冯某某帮忙办理的,他不知冯某某办理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是伪造的,而本案中亦无对冯某某的调查材料,故本案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周××具有实施与申请贷款的商户共同合谋,骗取银行贷款的主观故意和行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犯贷款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诈骗不起诉研讨材料范文 第十六篇

控告人:徐某某

控告人:李某

被控告人:张某某

控告事由:

1、对被控告人涉嫌诈骗的行为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责令被控告人分别归还而控告告人的欠款。

事实与理由:

2014年5月,控告人徐某某通过同学叶某某介绍,得知被控告人能够安排参加就业面试,工作内容是机场地勤,但张某某称参加面试要交36000元,徐某某认为张某某是学校招生办的老师,应该不会欺骗学生。2014年5月,在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附近的农业银行将36000元整打入了被控告人张某某的银行账户中。打款时,张某某随行,并写有收条一张,承诺如面试不过,则一周内退还所有费用。

在2014年6月底至7月初时,徐某某参加了一次面试,但没有通过,张某某也没有退还任何费用。直至2014年底,张某某推荐徐某某参加另一次面试,工作内容竟然是办理会员卡,徐某某拒绝参加。2015年,张某某有另外介绍徐某某参加面试,虽然工作地点实在机场,但是工作内容仍然不属于地勤。

2015年7月起,控告人徐某某要求被控告人张某某退还费用,但是以家中老人生病等种种理由予以推脱。在2015年11月、12月俩个月,被控告人张某某每月各归还1000元,共计2000元,剩余33000元至今未还。

在李某的再三催促下,捌万伍仟元。2015年6月,李某再一次要求张某某返还费用,张某某声称9月底肯定能还,但是到9月底仍未归还。此间张某某的电话一度停机,导致李某与其失去联系,几经周折才通过学校联系到了张某某,但其仍然一拖再拖,只在2015年12月归还了1000元,至今仍有36000元未还。

被控告人张某某,利用其学校招生办老师的身份,利用控告人毕业在即、急于就业的迫切心理,骗取控告人的信任,谎称能够为其安排就业面试,向控告人索取巨额费用。但实际情况是,被控告人根本就没有能力为其安排所要求的工作。在控告人提出退还费用的要求时,被控告人百般抵赖,用各种理由进行推脱,大行无赖之事,电话停机,故意躲避控告人,可见其非法占有控告人钱财且拒不归还的事实。

控告人徐某某、李某面临毕业,只因急于找到一份称心的工作,尚未踏入社会便遭到学校老师的饿欺骗。被控告人张某某身为身为人民教师,非但不能为人师表,反而将邪恶的犯罪手段伸向涉世未深的学生,实属天理难容,如不加严惩,必将严重影响人民教师队伍的纯洁性,学生的合法权益也难得保障。被控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控告人特请求贵局依法立案,查处被控告人的犯罪行为,期盼法律的神圣之剑能够对被控告人张某某予以严惩,依法应依法追究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并责令其退还尚未偿还的费用,以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ⅩⅩ公安局ⅩⅩ区分局

控告人:徐某某李某

二○ⅩⅩ年Ⅹ月Ⅹ日

控告书

控告人:***公司

被控告人**

被控告人*

控告请求:***

诈骗不起诉研讨材料范文 第十七篇

被告人章××,男,41岁,汉族,江苏省沛县王店乡蔡庙村人,高中文化,成武县第七中学锅炉工人,住成武县第七中学家属宿舍。

19××年6

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查明:

20××年2月×日下午五时许,被告人章××去邻居家找其妻子古××,当找到马××家后,碰见马家正在喝酒,马便邀被告人章××一起喝酒。酒后,被告人章××回家与其妻古××因外出互相未告知而发生口角。争吵中,被告人章××抓住古××的头发按在小床上,随手朝脸部打了一掌。被人劝开后,

古××

经法医剖检尸体鉴定,古××因先天性心脏病血循环的突变,心肌不全,心肺循环血量减少,致心肌纤维断裂,肺组织充血水肿,

心肌缺氧而引起急性心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但被告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被害人患先天性心脏病的突变所引起。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xxx刑法》

第13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

本院依据《xxx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以及第142条第1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后次日起7日内,提出申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申诉于本院。

(院 印)

年月日

诈骗不起诉研讨材料范文 第十八篇

第三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第四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数额,应当以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为准。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财物的价格高于其实际价值的,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未经行政处罚,依法应当追诉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第五条 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分子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分别以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抢夺罪等定罪处罚。 第八条 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上游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但因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诈骗不起诉研讨材料范文 第十九篇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资兴市人,身份证号码43108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为资兴市**镇**村组号,现住**小区。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xx年5月16日被资兴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xx年6月11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xx年2月13日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资兴市公安局以被不起诉人焦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一案,于20xx年2月13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xx年3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xx年4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xx年6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xx年6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xx年3月3日、20xx年5月12日、20xx年7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审查查明:20xx年3月底,焦某某得知资兴焦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电公司)欲采取招投标的形式对外拆售该公司70年、84年安装的焦炉及配套设施,便与朋友文斌、张福习商议合股竞标,后焦某某借用杭州**公司的资质获得了竞标资格。一共是有8家公司获得竞标资格。焦某某为低价中标,于20xx年4月14日下午通过朋友袁成峰将另一投标人曹龙约至新区迪诺咖啡厅商议投标事宜,焦某某和曹龙达成口头协议:1、双方不要互相抬价;2、在招标出价的时候双方以200万元的标价为上限,最后中标的一方将中标价与200万元之间的差价补偿给对方;3、未中标的一方在获得中标方的补偿款后负责协调好相关关系。由于另有两家公司的投标人袁飞跃、袁柚红(袁柚红想中标,托袁飞跃去做工作)一起做了其它六家公司(包括焦某某和曹龙的公司)的工作,并许诺给予好处费而劝其它公司放弃竞标抬价。最终在20xx年4月15日下午14时召开的招标会上,其它公司都听了袁飞跃的话没有抬价,打算让袁柚红的公司中标,而焦某某则按自己的意思投标,最终以168万元的价格中标了焦电公司拆焦炉及配套设施合同。20xx年4月20日左右,焦某某认为曹龙并未在投标上起到多大的作用(实际上是袁飞跃跟其他公司的串标行为起了重要作用),于是在兑现其与曹龙的口头协议时打了折扣,按协议应给曹龙32万元好处费,但焦某某最终决定给曹龙14万元(现金4万元,10万元欠条)的好处费,曹龙也同意了。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曹龙、袁飞跃、来文修、袁柚红、袁元彪、彭名将等证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焦某某与曹龙有串通投标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没有达到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根据《xxx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焦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另查明,资兴市公安局暂扣焦某某10万元。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7月31日

诈骗不起诉研讨材料范文 第二十篇

本案中公安机关认为王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是代为接受货款,代为转账支付,但这是常见的市场业务。根据经验看,一般帮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者应获取犯罪所得的三分之一左右,但本案中王孟和彭**从本案中获利均为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的3千元,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典型行为表现。

另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关于审理xxx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列举了典型犯罪行为,本案中王孟的行为均不符合其特征。如与本案中行为最近的该条第(四)项有列举,代为接受货款,代为转账的,看赃物的品种、质量,如果赃物属于刚在市场发行的新产品,则不法来源的可能性就大,因为合法的所有者不会轻易卖掉,除非抢劫或盗窃所得赃物。本案中王孟代收的是货币,这不容易让其感觉出有什么异常或非法性。

辩护人认为,本案中没有证据能证明犯罪嫌疑人王孟的行为符合上游诈骗犯罪的行为,没有证据证明其与彭**等有共谋,也证据证明其有直接从诈骗行为中非法获利。同时,辩护人认为其行为不符合案发后妨害“司法机关追索财物的正常活动”,不符合妨害“司法机关查明犯罪证明犯罪的活动”,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典型行为表现。

诈骗不起诉研讨材料范文 第二十一篇

关于我司郑**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的报案材料

......

【法律文书】

自诉人:(身份基本情况)

被告人:(同上)

案由:(列明案件罪名)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惩处被告人ΧΧΧ的ΧΧ犯罪行为。

事实与理由:

······(写明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案件情况,并写明起诉的法律依据)

证据来源:

Χ&C......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审查中,对反映的问题,必须实事求是,一就是一,二就是二,不允许任意夸大或缩小,更不允许捕风捉影,无中生有。

(2)判明立案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通过审查,就是要明辨是非和真伪,弄清事情的真假虚实。

(3)弄清所反映问题的性质。通过审查,可以去掉水分,弄清是否属于违法违纪,正确把握问题的性质。

(4)抓主要问题和基本事实。将反映问题和线索进行梳理,突出违法违纪问题的重点,即抓住违法违纪事实中的主要问题和基本事实,予以认真细致的审查。

(5)不扩大影响,注意保密。审查案件材料是在......

刑事立案的条件主要有:1、有犯罪事实;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

建筑工程收取保证金诈骗报案材料,首先写明标题:报案材料。然后写明报案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电话号码。接下来写报案内容:即事情经过,在何时何地被何人所骗。还要写明所述完全属实,如有虚假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最后签字、按指印,写报案日期。法律依据:《xxx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xxx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下面我将针对“合同诈骗控诉材料怎么写”这个问题,做简单分析如下。

控诉是指检察机关或者自诉人向审判机关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行为。行使控诉职能的主体包括检察院,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合同诈骗罪属于公诉案件,控诉材料由检察机关起草并递交法院。若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合同诈骗案件,可以由公诉案件转变为自诉案件,需自诉人自......

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二是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有犯罪事实,是指根据已有的材料能够说明存在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包括预备犯罪,正在实施犯罪,犯罪未遂、既遂或中止。法律条件是指依照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所存在的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诈骗不起诉研讨材料范文 第二十二篇

可以口头报案,但是为了事情能顺利解决,最好准备好书面材料,包括:控告信。要写清楚事情发生的经过和具体内容,可能的话,再写上你认为构成犯罪的理由;

尽可能全面的提供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资料,有真的最好,是假的也要尽量提供,也许有线索在里面;

相关证据:合同、交款票据、广告承诺资料、产品说明、技术资料等等,和本案有关的尽量提供,尤其是能证明对方有欺骗行为的证据。

原则上报案应该由受害人或举报人亲自到公安机关递交材料,但如果标的较小,又不在一个地区,亲自报案不值得,也可以考虑委托当地亲友报案,或者通过邮寄、电话等方式报案试试。

为增加成功率,尽量联络同样的受害人共同报案。

多人报案也能增加公安机关的重视程度,所以受害人在报案时尽量通过各种方式多联系些受害人共同报案。而且如果多人共同报案,还可以推举一两个人或共同委托报案律师代理,共同承担相应费用,成本也比较低;

3、经济诈骗报案材料如何写?

正常来讲,在针对时应在报案材料里面描述清楚事情的经过和已有的证据材料,同时清晰表明所有的线索材料;但一份报案材料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案件是否能到得到办案单位的受理与立案,特别是标的较大的案件,一般都会委托专业经济犯罪报案律师代理撰写报案材料及立案沟通部分;

弘法智律师团队一直专注于经济犯罪类案件的报案代理及立案代理工作,有实务的立案经验,能较好的解决报案不予受理,无法立案等环节。

经济诈骗罪公安报案:

诈骗不起诉研讨材料范文 第二十三篇

按照刑事案件的管辖规定,刑事案件一般在犯罪地的公安机关报案。

利用经济合同诈骗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更为合适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负责办理。几个地方的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办理。管辖权有争议的或者管辖不明的案件,由争议双方的上级公安机关办理。

虽然说理论上,任何人发现犯罪行为都可以向任何司法机关(不限公安机关)报案,不管是否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对于报案这些司法机关都应该接受,确实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应该移送相应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但是,实践中如果没找到应该报案的地方,人家未必真受理,所以选择正确的公安机关报案才利于问题的解决。

同时,经济诈骗案件属于经济犯罪侦查局管理范围,所以,应该向当地经侦局报案处理;

诈骗不起诉研讨材料范文 第二十四篇

检察机关: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案号:北检刑检刑不诉〔2021〕Z83号

理由: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北票市银河商厦为抵押物,虚构北票市银河商厦 装修的事由,以虚假的装修合同向北票市农村合作联社骗取贷款900万元,截止2021年11月15日欠本息1570万。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骗取贷款罪需要给银行或者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但银河商厦经北票市物价局鉴定价值二千余万,远超贷款价格,经查,银河商厦作为抵押物除在北票市农村合作联社的贷款外没有作为抵押物再次贷款,即抵押物价格足以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故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给信用社造成重大损失,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不涉嫌骗取贷款犯罪。根据《xxx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做不起诉处理。

诈骗不起诉研讨材料范文 第二十五篇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对王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的《起诉意见书》的第三段、四段、五段有如下表述:

“经依法侦查查明:20**年9月,从被害人**经微博推荐其加入一个股票交流群,该群中一股票投资导师“***”向其推荐一投资项目,其称向该“丁”合作的“**理财”APP(实为虚假平台)充值便可获得三倍配资。随后被害人**向该“丁”申报70万元人民币,并在20**年11月27日至11月29日在本区迎春*****路口及本区紫*****号,通过手机银行从其光大银行卡(卡号622*****6016*****7)向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工商银行卡(卡号621*****0202*****26,户主**)转账人民币5万元,向建设银行卡(卡号6227*****201000*****85,户主王孟)先后转账人民币万元及50万元,通过其本人支付宝账户(159*****582)向对方提供的支付宝账户(账号188*****525,户主邓*****)转账人民币10万元,共计被骗**万元人民币。

犯罪嫌疑人王孟于20**年11月28日、29日在明知可能为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向其朋友彭**提供其本人中国建设银行卡号(6227*****201000*****5),并帮助该彭多次体现、转账,金额累计65万元人民币。该账户中有从被害人**诈骗获取的过账资金人民币65万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的陈述,调取的银行监控视频,银行交易流水等。犯罪嫌疑人王孟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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